考点五 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二)支票
1.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2.支票的出票
(1)出票的概念
出票人签发支票并交付的行为即为出票。
(2)支票的格式
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①标明“支票”字样。这是支票文句的记载事项,无此内容即为无效。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这是支票有关支付文句的记载事项。我国现行使用的支票记载支付的文句,一般是支票上已印好的“上列款项请从我账户内支付”的字样。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出票人可以授权收款人就支票金额补记,收款人以外的其他人不得补记;在支票金额未补记之前,收款人不得背书转让,提示付款。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未补记这一内容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提示付款。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相对记载事项:①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②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3)出票的其他法定条件出票的其他法定条件包括:①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②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③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4)支票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3.支票的付款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4.支票的办理要求
支票的办理程序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三)商业汇票
1.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2.商业汇票的出票
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或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由承兑银行承兑。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标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3.商业汇票的承兑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提示承兑。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4.商业汇票的背书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持票人行使该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5.商业汇票的保证
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1)标明“保证”的字样;(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3)被保证人的名称;(4)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3)项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4)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四)信用卡
1.信用卡的概念和种类
(1)信用卡的概念
信用卡,是指由银行或专营机构签发,可在约定银行或部门存取现金、购买商品及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信用凭证。持卡人可在同城和异地凭卡支取现金、转账结算和消费信用等。
(2)信用卡的种类
信用卡是一种特殊的信用凭证,其种类繁多,按账户及资金性质,可分为:需要“先存款、后消费”,允许小额透支功能的准贷记卡;具有贷款功能,可“先消费、后还款”的贷记卡。按发卡对象的不同,可分为:个人卡、公司卡(含单位卡、商务卡)。按信用卡可使用范围可分为:地区卡、国际卡。按同一账户中持卡人主次分类:主卡和附卡。迄今为止,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已分别先后向社会推出了“长城卡”、“牡丹卡”、“金穗卡”、“建设银行万事达卡、维萨卡”,一些地方银行也在各地发行了自己的信用卡。
2.信用卡的申领与销户
(1)信用卡的申领
①单位卡。凡申领单位卡的单位,必须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该单位符合条件并按银行要求缴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以后,银行为申领人开立信用卡存款账户,并发给信用卡。单位卡可以申领若干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②个人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事能力的公民可申领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亲属申领附属卡,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超过两张,也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卡。
(2)信用卡的销户
持卡人不需要继续使用信用卡的,应持信用卡主动到发卡银行办理销户。持卡人办理销户时,如果账户内还有余额,属单位卡的,则应将该账户内的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卡账户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持卡人透支之后,只有在还清透支本息后,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办理销户:①信用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②信用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不更换新卡的;③信用卡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④持卡人死亡,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⑤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⑥信用卡账户两年以上未发生交易的;⑦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发卡银行办理销户,应当收回信用卡。有效信用卡无法收回的,应当将其止付。
(五)汇兑
1.汇兑的概念和分类
汇兑又称“汇兑结算”,是指企业(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汇兑适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一般来说,信汇是以邮寄方式将汇款凭证转给外地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而电汇则是以电报方式将汇款凭证转发给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后者的汇款速度比前者快捷,汇款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
2.办理汇兑的程序
(1)汇款人按要求签发汇兑凭证。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汇款人签发汇兑凭证时,必须记载下列事项:标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汇款人名称;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委托日期;汇款人签章。
(2)汇出银行受理汇兑凭证,并进行认真审查。汇出银行审查汇兑凭证的内容有:汇兑凭证填写的各项内容是否齐全、正确;汇款人账户内是否有足够支付的余额;汇款人的印鉴是否与预留银行印鉴相符。
(3)汇入银行接收汇出银行的汇兑凭证之后,应审查汇兑凭证上联行专用章与联行报单印章是否一致,无误后,根据收款人的不同情况进行审查并办理付款手续。
3.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1)汇兑的撤销。指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向汇出银行申请撤销的行为。汇款人申请撤销汇款必须是该款项尚未从汇出银行汇出。(2)汇兑的退汇。指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申请退回汇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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