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纠纷案例

  20xx年1月3日原告向河北某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该工程项目开发商也就是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让原告进场施工”,要求被告及河北XX拍卖公司依据《补充协议》承担退款责任及赔偿利息损失责任。

  做为被告李XX的律师,根据被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材料的详细分析,通过调查取证、激烈的庭审,最终形成如下答辩意见: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李XX,男,汉族,19XX年5月X日生,住河北省XX市桥东区园明路28号15栋2单元301号。

  XX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答辩人居间合同返还劳务服务费纠纷一案,因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其特征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报告居间或者媒介居间。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本案答辩人就处于居间人的位置。纵观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故不能满足原告的诉讼请求,答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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