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纠纷案例
20xx年3月2日由被告李XX与原告山东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劳务服务费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与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XX工程项目签订工程承包协议提供中介服务,服务费分期给付,第一期在原告与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之日支付,为50万元”。原告与房产公司签订了承包协议之日并没有如约给付被告第一期劳务服务费,于是2009年3月12日原告与被告就3月2日签订的《劳务服务费协议》中的第一期50万元劳务服务费再次签订《被充协议》,约定“被告给付原告第一期劳务费50万元,如该项目因业主原因进行不下去的一周内全额退还乙方劳务服务费,否则,被告承担该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按银行信贷利息三倍偿还原告的利息损失,河北XX拍卖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担保范围及于主债权及利息;进场施工后本协议自动失效”,于补充协议签订当日被告收到原告劳务服务费50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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