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已经开始。为了做好2015年考生体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由各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本市卫生局制定体检工作的组织实施办法,由市、县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
二、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综合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三、体检项目为体检表上所列项目。所列项目是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通知》(教学司函〔2010〕22号)规定的精神而制定的。其中肝功能检查的方法为速率法(RATE)。
四、考生必须如实填写既往病史,没有既往病史须填写“无”,入学后发现故意隐瞒既往病史者,学校有权按本校招生章程作出处理。体检医师应本着对考生负责、对招生高校负责的精神,对考生进行认真的体格检查,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如实做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按体检结论填涂要求认真填涂体检结论。严禁弄虚作假,对体检中有舞弊行为的考生和工作人员,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
五、体检结论填涂要求:裸眼视力、身高、体重等体检项目除用文字填写结果外,还需将相应的信息方框涂黑;色觉、嗅觉、是否口吃等体检结论要根据结论情况将相应的信息框涂黑;其余项目用文字填写体检结果;体检医院或体检站意见栏可填写“以上各项体检结论属实”,总检医师签字,体检医院或体检站盖章。
六、结论告知。各市、县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应制定告知考生本人体检结论的办法。检查前,提醒考生注意在体检过程中体检医生对本人各项体检结论或意见;所有项目检查完毕且结论明确后,工作人员应当检查体检表中所有项目是否都有相应结论,确认无漏检、漏填项目后,监督考生阅知本人体检结果并签字确认,严禁修改体检表信息,违者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考生还可于2015年4月30日后在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上查询本人的体检结果,该结果可作为填报志愿的参考。考生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签字确认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考生本人承担。
七、上交体检表时间。
各地级市考试院(招生办)于2015年4月10日前将体检表上交自治区招生考试院。
八、终检医院和复检申请。
(一)终检医院: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指定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为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并指定部门负责此项工作。
(二)复检申请:各市、县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和有关中学有义务在考生阅知体检结果时,对考生进行相应指导。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考生可以提出复检申请。申请复检的考生必须按时到当地招生办领取并填写《体检复检申请表》。填写后交当地招生办,招生办在《体检复检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公章后汇总至各地级市考试院(招生办),各地级市考试院(招生办)于2015年4月20日前将《体检复检申请表》上交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经批准后考生持本人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到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复检,复检时间安排在4月中下旬进行,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须于2015年4月30日前将《体检复检申请表》结论填写后汇总并移交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考生复检费用自理。
(三)转氨酶不正常的判定及处理。
根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的说明,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超过参考值上限指标2倍以上(含2倍),应当进行B超复查。各市、县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应当提醒转氨酶超过参考值上限指标(标准为40 IU/L)2倍以上(含2倍)的考生,在当地同一高考体检医院进行再次检查,对于再次检查的结论,仍有异议的考生,需按(二)的工作程序填报参加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组织的体检复检,复检项目为B超复查。
(四)为减轻考生复检的负担,各市、县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应当为对体检结论提出异议的考生安排再次检查的机会,特别是身高、体重、视力、色觉、血压等项目,原则上不在终检医院安排复检。
2.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
3. 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
4. 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6. 体检复检申请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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