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涉密文件的草稿、清样、复印件等,应当采取与正式文件同样的保密措施。不需归档的秘密载体,应当及时销毁。
(三)复制、汇编涉密文件资料应严格控制并履行报批手续。绝密级文件、资料不得复制、汇编,机密、秘密级文件确需复制、汇编时,须经制文单位同意或局领导批准。复制、汇编的文件资料视同原件管理。
第十条 收发和传递秘密载体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收发秘密载体,必须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手续。
(二)包装秘密载体,必须使用机要信封密封包装,并注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使用信封封装绝密级秘密载体时,应当使用由防透视材料制作的、周边缝有韧线的信封,封口及中缝处应当加盖密封章 或加贴封条 ;使用袋子封装时,袋子的接缝处应当使用双线缝纫,袋口应当用铅志进行双道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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