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书面形式的密件和保密图表,其国家秘密的标识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
(四)文件、资料汇编中有密件的,应当对各独立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作出标注,并在封面或首页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摘录、引用密件中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
(五)立卷档案中的文件含有密级的,应在目录中标明密级及期限,此卷应按卷内文件最高级保管。
第五章 保密制度
第九条 制作、复制涉密文件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作、复制涉密文件必须在局文印室印制。制作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磁介质秘密载体必须在局机关保密电脑或市保密局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印制绝密文件要指定专人操作,处室负责人应现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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