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2015年考录公务员相关问题解答

  浙江2015年考录公务员相关问题解答,由出国留学网公务员报考指南频道为您准备,希望对您会有所帮助:

  一、本次省级机关和省属单位招考公务员的范围及对象是什么?

  答: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报考省级机关或省属单位:

  (1)具有浙江省常住户口的人员(以2015年3月16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

  (2)研究生毕业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3)浙江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应届毕业生和省外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

  生源地是指经高考、被高校录取时户口所在地。

  上述人员中属于2015年应届毕业的,须在2015年9月30日前提供相应的学历证书(研究生还应提供相应的学位证书)。

  2.在第1条所列范围和对象基础上,省级机关和省属单位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考录公务员的对象为:

  (1)参加我省“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简称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年,且历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人员;

  (2)参加团中央选派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我省选派的“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简称“两项计划”)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且累计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

  上述(1)、(2)人员离开服务岗位后,享受定向考录政策的期限为5年,其中2010年以前已不在服务岗位的,期限为2011-2015年,依此类推。

  二、市、县机关(单位)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招考公务员的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答:市级机关(单位)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考录公务员的对象参照省级机关和省属单位执行。范围及职位资格条件见各地公告。

  县级机关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考录公务员的对象为:参加我省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年、历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且仍在服务岗位的人员;参加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个聘期、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且离开服务岗位未满3年的人员。范围及职位资格条件见各地公告。

  三、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公务员的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答: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考录公务员的职位分为“岗位1”和“岗位2”。“岗位1”面向大学生“村官”,其范围和对象与县级机关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相同;“岗位2”面向非大学生村官身份的村干部,其范围和对象为: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现任村党组织、村委会(以下简称“两委”)正职连续任职时间满2年以上或现任村“两委”委员以上职务连续任职时间满3年以上的人员(符合“岗位1”报考范围和对象的,不能报考“岗位2” )。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担任村干部的时间,不能计入任职时间。

  在社区任职的大学生“村官”,也可报考“岗位1”,其报考资格与在行政村工作的大学生“村官”相同。在社区任职的大学生“村官”是指2011年前由我省统一选聘到社区工作的大学生“村官”。

  四、上述提到的参加我省大学生“村官”项目“仍在服务岗位的人员”,如何认定?

  答:“仍在服务岗位的人员”是指在聘任合同期内的大学生“村官”。已满2个聘期的留村任职人员不属于“仍在服务岗位的人员”。

  五、乡镇(街道)机关招考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答:设区的市范围内生源且具有浙江省常住户口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和人民武装学院毕业学员。

  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是指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录取进入普通高校学习,且取得全日制大专、本科学历,应届毕业当年或在校期间参军入伍,现已退出现役的人员。具体职位资格条件详见各地公告。

  六、服务西部计划和欠发达地区计划的大学生志愿者如何报考非定向公务员职位?

  答:(1)在服务期间可以凭《志愿者服务证》和省大学生志愿服务项目办证明,报考所服务的县(市、区)公务员,既可以应届生身份报考,也可以社会人员身份报考;

  (2)服务期满一年内,可凭《志愿者服务证》和省大学生志愿服务项目办证明,以应届高校毕业生身份报考公务员;

  (3)服务期间和服务期满后,也可以社会人员身份报考户籍所在地的公务员。

  七、关于“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如何理解?

  答:部分招考职位所要求的“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生产一线、农村、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或曾在军队团级及以下单位服役、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累计2年以上的经历。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基层时间计入基层工作经历。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基层工作经历。具体请向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机关咨询。

  八、如果具有省、市垂直管理机关或省属单位公务员身份满5年了,还想报考今年的公务员,其两年基层工作经历如何认定?

  答: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地税等系统人员,在设区的市级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工作经历不能作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县级局(区级分局)的工作经历可作为基层工作经历。省高速公路交警总队人民警察在支队所属的大队及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视作基层工作经历;省属监狱、司法行政单位的人民警察在分监区(分监狱)、大队工作的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监狱、司法行政单位科室工作的,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市垂直管理机关或市属单位公务员两年基层工作经历的认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九、中小学教师、委培生可否报考?

  答:可以。资格复审前,中小学教师应书面报告所在学校。若未按要求报告的,由本人与学校协商解除聘用关系后再按规定时间办理报到手续。委培生须出具委托培养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

  十、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人员可否报考?

  答:在2015年2月28日前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考试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十一、本次招考对学历有何具体要求?

  答:(1)本次报考人员的学历要求为大专以上;(2) 报考各级法院、检察院机关法律职位的,应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律本科以上学历;(3)报考省级机关的学历要求为本科以上。

  报考市以下机关的学历等条件,由各市组织、人力社保部门根据用人机关招考专业(职位)要求研究确定。

  十二、招考计划中要求党员的,预备党员能否报考?

  答:可以。

  十三、公告中提到的“大专以上”、“两年以上经历”是否包括大专、两年?

  答:公告中要求为**以上的,均含**,即**及以上;**以下也同理。

  十四、具有较高学历人员报考学历要求较低的职位时,如何认定?

  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的人员和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学历要求较低的职位时,不限生源和户籍,但须符合该职位所需学历对应的专业要求。如考生甲具有法律专业的本科学历和哲学的硕士学历、学位,那么他可以报考要求法律专业和本科学历的职位,也可以报考要求哲学专业和本科学历的职位,但不能报考要求法律专业和硕士研究生的职位。

  2015年应届毕业生报考学历要求较低的职位时,应在2015年9月30日前向招录机关同时提供较低、较高两个学历层次学历(硕士以上研究生还须提供相应的学位证书)。应届毕业生不能正常毕业的,不得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

  十五、党校学历是否可以报考公务员?

  答:报考人员的学历须为国家承认、由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或成人教育机构负责发放。取得省级以上党校核发的函授学历的人员也可报考;持设区的市级党校核发的党校学历的,须在报考前经当地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审查认定是国家承认的学历后,方可报考。

  十六、民办高等院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毕业生,可否报考公务员?

  答:经国家教育部或省政府同意,可自主颁发国民教育序列学历文凭的民办高等院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毕业生,若符合报考条件和具体职位要求的,可以报考公务员。

  十七、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毕业生学历如何认定,能否报考公务员?

  答: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毕业生,并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含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其学历与大学专科同等。该类人员可以报考符合专业要求,学历要求为大专的职位。

  十八、在全国各军队院校取得大专以上学历证书的人员可否报考?

  答: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经商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国各军队院校取得大专以上学历证书的人员,三种情况可以报考:

  (1)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总政治部下达的军队院校从地方招收普通中学毕业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规定录取后取得学籍,并且经过军队院校培训合格准予毕业的学员。

  (2)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下达的士兵、干部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规定录取后取得学籍,并且经过军队院校培训合格准予毕业的学员。

  (3)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下达的函授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规定录取后取得学籍,并且经过军队院校函授培训合格准予毕业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学员。

  上述人员,就读期间为现役军人的,在报考公务员时须提供当年军人服役证;当年参加国家教育部组织的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经省级招生部门录取的,报考公务员时须提供录取通知书或招生办出具的证明。

  十九、港澳、国外留学归来人员如何报考?

  答:港澳、国外留学归来人员报考浙江省公务员,须在资格复审前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网址:www.cscse.edu.cn)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同时符合《招考公告》规定的其他条件。在浙考生的学历、学位认证可以委托省专家与留学人员服务中心(电话:0571-88394819)代为办理。国外、境外留学人员即使在2015年取得学历、学位证书(认证书)的,也不能作为应届生。

  二十、哪些人员不能报考?

  答:具有公务员身份累计未满5年(含试用期)的人员、现役军人、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5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5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属于《关于修订〈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49号)第一条规定不宜录用为公务员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宜报考各级机关公务员;属于《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浙公通字〔2008〕60号)第十条规定十三类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不宜报考各级公安、林业、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村干部在任村“两委”委员以上职务期间受过处分或在任上述职务期间对本村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不能报考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的职位。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二十一、考生报考时,是否只需要了解省里公告规定的范围、对象、资格条件等?

  答:各市、县(市、区)对于招考的范围、对象、资格条件等有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请广大考生报名时要认真对照报考职位所在地的招考公告。

  二十二、2015报了四级联考职位的,还能兼报紧缺职位公务员招考吗?

  答:2015年紧缺职位公务员招考、特警招考和四级联考同时开始报名工作。考生只能选其中之一报考,不得兼报。

  二十三、已经报名参加浙江省选调生村官考试的人员,能否报考本次公务员招考?

  答:可以。

  二十四、未在2015年3月16日0时—3月21日17时注册报名的人员,能否在3月26日0时—3月31日24时再次报名?

  答:不能。注册报名的时间为2015年3月16日0时—3月21日17时,报考人员在考录系统(gwy.zjhrss.gov.cn)注册并选择职位报名。逾期则不再受理注册及报名。

  二十五、初审不通过人员,在查询并再次报名中应注意什么?

  答:3月26日0时—3月31日24时,已报考人员未通过初审的,可再次报名并接受资格初审。招录机关在报考人员报名起2天内完成资格初审。提醒考生在再次报名时务必认真阅读公告及计划表,并尽早报名,以提高报考的成功率。

  例:某报考人员3月31日12时再次报名,根据公告规定,招录机关在再次报名之日起2天内的4月1日9时进行初审,因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初审结果为未通过。该报考人员由于超出3月31日24时的报名截止时间,不能进行再次报名。

  二十六、这次公务员录用考试笔试主要有哪些科目?

  答:笔试时间为4月25日,每个科目满分均为100分。

  1.报考设区的市级以上机关职位的,考试类别为综合类,时间和科目为:

  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卷)

  下午:14:00—16:30 《申论》(A卷)

  2.报考县级以下机关职位的(除以下3、4、5款情形外),考试类别为基层类,时间和科目为:

  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

  下午:14:00—16:30 《申论》(B卷)

  3.报考行政执法类(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系统人民警察和县级以下公安、森林警察、城市综合执法)职位的,时间和科目为:

  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

  下午:14:00—16:30 《综合应用能力》(一)

  4.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岗位2”招考职位的,时间和科目为:

  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C卷)

  下午:14:00—16:30 《综合应用能力》(二)

  5.乡镇(街道)机关面向优秀社区干部招考职位的,时间和科目为:

  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

  下午:14:00—16:30 《综合应用能力》(三)

  报考公安、森林警察、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还需加试《心理测评》(A卷),考试时间为17:10—18:00。测评结果不折合分数,不计入笔试成绩,仅判定达标与否,未达标者不能参加面试。

  6.各级公安机关招录特警,时间和科目为: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

  11:30—12:20 《心理测评》(B卷)

  二十七、笔试的考试地点在哪里?

  答:报考省级机关或省属单位的,考试地点在杭州,如报考省直单位省委办公厅和省属单位金华监狱,考试地点都在杭州。报考市及以下机关(单位)的,考试地点在设区的市或所辖县(市)。具体考试地点见准考证。

  二十八、如果身份证丢失,怎么参加考试?

  答:考生在考试前遗失身份证或身份证过期失效,可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有考生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原件(有公安机关盖章)、临时身份证原件或护照原件,以及本人的准考证参加考试。

  二十九、哪些职位要体能测评,其标准如何?

  答: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司法行政等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要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要求三个项目均达标,即30岁(含)以下男性为10米×4往返跑≤13"1、1000米跑≤4'25"、纵跳摸高≥2.65米;31岁(含)以上男性为10米×4往返跑≤13"4、1000米跑≤4'35"、纵跳摸高≥2.65米;30岁(含)以下女性:10米×4往返跑≤14"1、800米跑≤4'20"、纵跳摸高≥2.3米;31岁(含)以上女性:10米×4往返跑≤14"4、800米跑≤4'30"、纵跳摸高≥2.3米。

  三十、乡镇(街道)机关招录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军事技能测评有何要求?

  答:面试前,乡镇(街道)机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从高分到低分按1:4确定参加军事技能测评对象(其中,招考计划3名及以上的职位,按1:3确定)。军事技能测评项目为3000米跑、自动步枪5发射击、立定跳远三个项目,三项目总分达不到180分的取消面试资格。评分标准见《浙江省乡镇(街道)机关录用专职人武干部军事技能测评项目成绩标准(暂行)》。在技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其中,招考计划3名及以上的职位,按1:2确定)。

  三十一、今年招录公务员体检有什么要求?

  答:体检工作按人社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

  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社部、原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等政策执行。

  对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司法行政等系统人民警察人员的体检按人社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政策执行。

  除特警职位外,其他职位均不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

  三十二、资格复审时须提供哪些材料?

  答: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身份证等以及其他报考职位所需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以及其他报考职位所需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因学校原因或单位签约盖章等原因无法提供就业协议书的,由本人提供书面说明。

  除按上述要求外,下列人员还要求提供以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留学人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委培生须提供委托培养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

  大学生“村官”应提供服务地县级组织部门出具的服务满2年、考核称职和是否在服务岗位的证明;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应提供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证》及与省级项目办签署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募协议书”;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人员应提供浙江省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志愿服务证》;

  报考乡镇(街道)机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应提供《退役士兵证》;

  参加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须提供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或司法部网站下载打印的2014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三十三、资格复审时,社会人员是否都要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材料?

  答:资格复审时,社会人员应提供报考职位所需要的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若报考职位对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职)业资格证书没有要求的,可以不提供。

  三十四、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如何认定和处理?

  答: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中组部、人社部下发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执行。自2014年10月起,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涉及以下行为的: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抄袭、协助抄袭;持假证件参加考试;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等,将在浙江信用网上予以公布。希望广大报考人员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诚信报考,诚信参考,不要在信用记录上留下污点。

  三十五、被确认录用为公务员后,如何办理报到手续?

  答: 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办理录用手续。不能在2015年9月30日前向招录机关提供报考职位规定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不予录用。已参加工作或签约其他单位的人员,应自行与原单位协商解除其劳动合同关系。被录用人员收到录用通知书,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省级机关和省属单位不再递补,设区的市以下各级机关是否递补,由各市在招考公告中明确。

  三十六、如果有招考公告和政策问答以外的问题,如何咨询?

  答:招考公告中规定的体检、考察及违纪违规处理等政策文件,可在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招考政策”专栏或“政策问答”专栏中查询。对报考专业、学历、学位、资格条件及备注的内容等信息需要咨询时,请报考人员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招录机关咨询电话公布在招考计划表“咨询电话”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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