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程序
(1)拟离开户籍地30日以上,赴异地从事务工、经商、居住生活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的异地居住,年龄在18至49周岁的成年育龄人员,均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成年育龄人员到户籍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①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②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③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④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
①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②申请人违法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
③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政策依据:《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八条,豫计生政字〔1999〕22号文件河南省计生委关于转发国家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