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集体合同

2015-03-26 11:50:07 东莞市集体合同集体合同

  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甲方不得无故调动其工作岗位、免除职务或降低职级,不得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个人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重大过失行为、退休或者本人不愿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除外。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低于本合同的按照本合同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未依法在用工的同时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时间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职工的劳动报酬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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