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中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
陕教基一〔2015〕11号
各市(区)教育局,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教育局,石油普教管理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深化我省基础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规范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入学行为,按照教育部的工作部署,现就做好2015年我省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市级教育部门对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统筹管理
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建立和完善招生管理机制。省直管县(市)的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继续按照市级统筹原则进行。统筹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编制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合理划分普通高中招生范围,监管优质高中50%以上计划分配到薄弱初中,严格执行招生录取工作的有关程序和纪律要求,做好招生各环节的组织监管。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超计划、跨市招生;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办法需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规政策审批并备案。
二、积极深化高中招生制度改革
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全面启动新一轮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教育部相继出台了《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意见》等四个配套文件,对考试招生改革的关键环节作出详细规定。市县教育部门和各普通高中学校要认真学习国家招生考试制度改革政策,按照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等改革意见,按照有利于普通高中教育与义务教育之间的衔接、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利于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原则,积极推进高中阶段招生制度改革,促进普通高中合理布局和多样化、特色化发展。
三、抓好招生录取相关政策的落实
2015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要继续执行《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陕教基一〔2014〕6号),落实特殊群体升学的相关规定,发挥招生工作对教育公平的促进作用。
(一)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规定,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省级标准化高中不低于50%的统一招生计划定向分配到所在区县内的薄弱初中学校,分配到薄弱初中的计划不得再设置附加条件,确保如数落实,分配情况要提前向社会公示。
(二)保障特殊群体子女入学权益。在我省初中学校参加2015年初中毕业学业考试的随迁子女和军人子女享受报考省内普通高中的同等权利。随迁子女入学按照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在陕参加升学考试方案的通知》(陕教考〔2012〕8号)录取。军人子女升入普通高中按照《陕西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规定》(陕政联〔2012〕106号)执行。
(三)规范特长生和保送生的招生录取工作。严格做好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工作,体育艺术特长生的招生人数要严格控制,招生条件和办法由各市区教育部门统一制定,学校不得随意扩大特长生的招生规模,变更招生方式。对于综合素质和学业考试优秀的初中毕业生可实行保送生制度,保送生比例不得超过毕业生总数的1%,保送学生信息必须在所在初中学校公示。
(四)取消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按照教育部等七部委的相关规定,2015年起,全省公办普通高中不再招收择校生。
四、加强对普通高中招生政策的研究
2015年是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关键一年,省教育厅将着手推进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总结普通高中招生改革经验,深入研究此项工作目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广泛征求家长、教师和有关专家对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招生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和社会反映强烈的意见建议,要及时报告省教育厅。
联系人:王文庆
电 话:029—88668895
陕西省教育厅
201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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