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甲方因本合同第七条第 2 款第(2)项规定和第 4 款规定的情况解除劳动合同 时,应按工作每满 1 年(满半年不满 1 年按 1 年计算)发给乙方实得工资 1 个月的 生活补助费。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1. 在下列情况下,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1) 甲方因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情况变化,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的;
(2)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事项,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
(3)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修改的;
(4)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安全履行的;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2. 下列情况,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乙方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 安排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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