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情况,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 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条第 2 款规定的;
(2) 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3) 乙方患病或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 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间的。
4. 下列情况,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甲方违反国家规定,无安全防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 害职工身体健康的;
(2) 甲方无力或不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3) 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法规、政策,侵害职工权益的。
5. 乙方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受刑事处分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6. 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必须提前通知对方。由于本条第 2 款第(3)项解除劳动 合同,以及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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