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加分表

  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加分表

项目

编号

考生条件

对象

有效年限

具体要求

加分

证明单位

 

 

 

1

省(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

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

高中阶段

2015年1月1日前获得称号

5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

2

上海市区县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

本市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

在高三阶段获得相应称号者或高一阶段、高二阶段连续两年获得相应称号者

2015年1月1日前获得称号

5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上海市教委

 

 

 

 

 

 

 

 

 

 

 

 

 

 

3

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或单科竞赛优胜者

应届高中毕业生

高中阶段

2015年1月1日前获得全国中学生数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学生

5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加分对象并须经上海市教委认定

2015年1月1日前获得全国中学生物理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学生

2015年1月1日前获得全国中学生化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学生

2015年1月1日前获得全国中学生生物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学生

2015年1月1日前获得全国中学生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学生

2015年1月1日前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一、二等奖的学生

2015年1月1日前获得全国“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一、二等奖的学生

2015年1月1日前获得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的学生

2015年1月1日前获得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获奖的学生

2015年1月1日前获得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的学生

高三阶段

2015年1月1日前获得上海市中学信息科技竞赛(程序设计)个人一等奖(10名)中的高三学生

5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2015年1月1日前获得上海市青少年“金钥匙”科技竞赛个人一等奖(6名)中的高三学生

2015年1月1日前获得上海市高三英语竞赛个人一等奖(15名)中的高三学生

2015年1月1日前获得上海市高三化学竞赛个人一等奖(15名)中的高三学生

2015年1月1日前获得上海市青少年计算机应用操作竞赛个人一等奖(6名)中的高三学生

2015年1月1日前获得上海市中学生科普英语竞赛个人一等奖(6名)中的高三学生

2015年1月1日前获得上海市青少年应用化学与技能竞赛个人一等奖(6名)中的高三学生

2015年1月1日前获得上海市中学生数学知识应用竞赛个人一等奖(6名)中的高三学生

2015年1月1日前获得上海市青少年物理实验竞赛个人一等奖(6名)中的高三学生

4

体育特长生

应届高中毕业生

2012年9月1日—2014年12月31日

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参加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

5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2015年1月1日前获得田径、游泳等2个项目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提供证明,经上海市体育专项统一测试合格

获得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羽毛球、网球、射击(含射箭)等8个项目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获得由市体育局和市教委共同认可的全国性体育比赛集体前6名(不足8队减2登记)、市级单项锦标赛中个人前5名(不足8人减3录取;不足4人,不予登记)、市级单项锦标赛中集体前3名(不足6队减3登记;不足4队,不予登记)、市级综合运动会前6名(不足9人或队减3登记;不足4人或队,不予登记)。

往届生

2014年1月1日—2014年12 月31日

 

田径、游泳、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羽毛球、网球、射击(含射箭)等10个项目获得由市体育局和市教委共同认可的全国性体育比赛集体前6名(不足8队减2登记)、市级单项锦标赛中个人前5名(不足8人减3录取;不足4人,不予登记)、市级单项锦标赛中集体前3名(不足6队减3登记;不足4队,不予登记)、市级综合运动会前6名(不足9人或队减3登记;不足4人或队,不予登记)

5分,由报考上海学校择优录取

 

5

文艺特长生

应届高中毕业生

高三阶段

2015年1月1日前获得全国及上海市文艺竞赛个人一等奖或前三名(需赛前经市教委认定加分项目)

5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上海市教委

 

6

技能特长生

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

高中阶段

2015年1月1日前获得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个人全能奖

5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上海市教委

 

 

 

 

 

7

烈士子女

考生

 

 

20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证明

8

少数民族

考生

 

 

5分,由报考上海学校择优录取

户口簿和身份证

9

归侨、归侨子女

考生

 

 

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上海市侨办

10

华侨子女

考生

 

 

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侨办证明

11

台湾省籍青年

考生

 

 

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上海市台联会

12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考生

 

 

10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凭退伍证书、立功受奖证书、安置部门证明

退役军人

考生

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

20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说明:1.以上加分项目不累加累计。

  2.以上加分项目只适用全国统考招生阶段。

  3.以上加分项目的受理截止日期为2015年5月31日,逾期不予办理。

  4.从2017年起,少数民族加分对象将调整为高中阶段从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集地区转学到本市的少数民族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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