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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土地日宣传:五不准
不准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法律规定的除外)
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减少基本农田面积
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
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饲养,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全国土地日历年宣传主题
1991年,第一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土地与国情
1992年,第二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土地与改革
1993年,第三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土地与经济
1994年,第四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土地与市场
1995年,第五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土地与法制
1996年,第六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土地与发展——保护我们的生命线
1997年,第七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土地与国家——爱护我们生命的家园
1998年,第八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土地与未来——集约用地,造福后代
1999年,第九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依法行政,合理用地
2000年,第十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保护耕地——为了美好的明天
2001年,第十一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规划土地,利国利民
2002年,第十二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规范土地,促进经济发展
2003年,第十三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规范土地市场,促进可持续发展
2004年,第十四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坚持科学发展观,珍惜每一寸土地
2005年,第十五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科学发展
2006年,第十六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依法合理用地,促进科学发展
2007年,第十七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节约集约用地,坚守耕地红线
2008年,第十八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坚守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新机制
2009年,第十九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保障科学发展,保护耕地红线
2010年,第二十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土地与转变发展方式——依法管地集约用地”。
2011年,第二十一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土地与转变发展方式——促节约 守红线 惠民生”。
2012年,第二十二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2013年,第二十三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珍惜土地资源,节约集约用地” 。
2014年,第二十四个全国土地日主题确定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转变土地利用方式”。
2015年,第二十五个全国土地日主题确定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推动土地利用方式根本转变”。
第25个全国“土地日”宣传资料
党的十八大作出了落实资源节约优先战略、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走新型城镇化道路等重大部署,呼吁全社会牢固树立珍惜土地资源、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大力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确定了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推动土地利用方式根本转变”做为2015年第25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
1、今年全国“土地日”的宣传主题是什么?
答:今年是第25个全国“土地日”,宣传的主题是“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推动土地利用方式根本转变”
2、我国土地管理基本制度有哪些?
答:《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我国土地管理的六项制度,即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土地登记制度。
3、为什么要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
答: 基于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非常明确地提出,坚守全国耕地不少于18亿亩。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体现了对国家、对历史、对全国人民的高度负责。
4、18亿亩耕地红线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一方面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用地保障,另一方面还要保住18亿亩耕地红线,面临着许多困难。但是,18亿亩耕地保护目标的提出和确定,是有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的。首先,保住18亿亩耕地的决策,是在深入调查、科学分析和周密论证的基础上做出的。其次,只要采取的措施得当、正确,守住18亿亩红线是完全可能的。当前造成耕地减少的主要因素有四个:一是退耕还林;二是非农建设占用;三是灾害损毁;四是农业结构调整。根据有关资料统计,1997年到2005年,全国退耕还林减少耕地1.3亿亩,占耕地减少总量的66.80%,而同期非农建设占用2740万亩,占耕地减少总量的17.78%。国务院已经决定,今后退耕还林主要是巩固成果,不再扩大规模。此外,未来整治补充耕地的潜力有2.7亿亩,只要措施得力,完全可以做到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上述两个方面措施落实了,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是完全可能的。
5、对违反土地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应当怎样处罚?
答: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或者超过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住宅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7、农村村民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申请宅基地?
答:(1)子女达到法定年龄结婚确需分户,而宅基地不够标准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没有宅基地的;(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需要搬迁的;(4)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8、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①、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②、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标准使用土地;③、严格按照规定的宅基标准使用土地;④、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履行用地审批手续。
9、申请宅基地需要哪些程序?
答: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或村民会议通过并予以公布,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经批准的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占用农用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向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按户逐宗供应宅基地。
农村村民建住宅利用村内空闲地、原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宅基地申请后,应依法组织报件上报审批,应当实地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 是否符合村镇规划等;依法批准宅基地后,应到实地勘测定界;村民住宅建成后,应到实地踏勘并验收。
10、在什么情况下,不得安排宅基地?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1)出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2)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3)未达到法定年龄的;(4)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农村村民户的子女虽符合分户条件,但其原有的宅基地已达到规定的用地标准的;(6)其他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的。
11、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应如何处理?
答: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12、农村村民是否可以在自己的承包地内建住宅?
答:严禁擅自占用自留地、承包地、责任田建住宅。
13、城镇居民可以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吗?
答:不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只有户口在本村的村民,才有资格在本村申请使用宅基地。
14、如何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答:管住总量、严控增量、盘活存量,控制农用地为建设用地的规模。建立健全用地定额标准,推行多层标准厂房。开展农村土地整理,调整居民点布局,控制农村居民点占地,推进废弃土地复垦。控制城市大广场建设,发展节能省地型公共建筑和住宅。农民住宅建设要符合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住宅建设用地要先行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
15、在校大学生能否申请宅基地?
答:《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的宅基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业人口户籍,参加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农业劳动生产的人。而在校大学生已不属于这个范围内,所以不能在农村申请宅基地。
16、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如何定性?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无论以何种方式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再转让的行为都构成非法转让土地,应适用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
17、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如何解决?
答:《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18、土地违法要承担哪些责任?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主要有11种: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2、破坏耕地;3、非法占用土地;4、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5、非法批准用地;6、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7、拒不交还土地;8、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9、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10、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11、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一旦相关人员违反了以上规定,将被处以相应惩罚:1、没收违法所得。2、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罚款。5、行政处分。6、承担刑事责任。对以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情节严重,触犯刑法,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如何举报土地违法行为?
答:在2009年6月25日第19个“全国土地日”当天,国土资源部公布了全国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12336。国土资源部、省(自治区)、市、县四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全天24小时开通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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