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指出,参与中外合作办学的外方合作办学者,应当是经我国教育部公布的国外高等教育机构,且具有10年以上高等教育办学历史。中方学校引进的外方专业课程(包括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程)应至少占全部专业课程的三分之一;由外方教师面授的专业课程门数和教学时数应至少占所有专业课程门数和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外方教师应是外方教育机构的正式教师或按外方教育机构认可标准聘任的教师。
湖北省教育厅表示,对于连续3年未启动招生,或者连续2年不提交年度办学报告的机构和项目,纳入警示范畴。对于违规办学、质量低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予以暂停招生处罚,必要时由原审批机关责令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