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又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
2.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由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 )
3.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是6个月,自中国证监会下发核准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
4.发行人应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和律师处,以备查阅。( )
5.在《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应对披露的风险因素做定量分析,无法进行定量分析的,应有针对性地作出定性描述。( )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报告期内分别向其实际控制人的3家下属企业的采购额占当期采购总额的50%、30%和20%,由于比例较低,招股说明书无需披露供应商的名称。( )
7.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应披露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3个会计年度内从发行人处领取收入的情况。( )
8.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应披露公司董事会及注册评估师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评估意见。( )
9.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招股说明书应披露发行人不少于最近2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
10.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盈利预测数据包含了特定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应特别说明。( )
11.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应结合发行人在行业、业务经营方面存在的主要优势及困难,谨慎、客观地对公司财产状况和盈利能力的未来趋势进行分析。( )
1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主板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应采取积极态度对其产品、服务或者业务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 )
1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募集资金只可用于扩大现有产品的产能。( )
14.招股说明书中的“募集资金运用”一节中,募集资金拟用于收购资产的,应披露拟收购资产的内容及拟收购资产的审计、定价等情况。( )
1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招股说明书应披露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
16.已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股利分配的上限为按中国会计准则和制度与上市地会计准则确定的未分配利润数字中较高者。( )
17.招股说明书中,保荐机构的声明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 )
18.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发行股票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
19.股票发行人及其承销商应当在刊登招股意向书或者招股说明书摘要的同时刊登发行公告。( )
20.计算发行市盈率时,每股收益一般应当按发行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高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
21.股票发行公告是发行人对公众投资人做出的事实通知。( )
22.上市公告书是发行人在股票上市后向公众公告发行与上市有关事项的信息披露文件。( )
23.上市公告书是由保荐机构出具的,应当加盖保荐机构公章。( )
24.上市公告书重要声明与提示中除包括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声明外,还包括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就上市而作出的相关承诺等。( )
25.发行人在上市公告书中应披露股票发行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已发生的可能对发行人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
26.创业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提示中应注明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大、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
27.根据创业板招股说明书编制的特殊要求,创业板公司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应增加的附件主要包括发行人创新性专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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