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常见错误及指导

2015-07-29 16:35:25 公文写作

  公文写作常见错误及指导

  【1】常见错误

  尽管国务院、国电公司的《公文处理办法》及国家标准《公文格式》对公文的种类、格式、行文规则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在我们一些电力企业尤其是基层部门,写作公文还经常存在各种各样的错误。究其原因,主要有:

  ①对上述规定、标准不熟悉,也没有好好学习,基本上是个门外汉;

  ②对最新的规定、标准不了解,仍然沿用旧的、不规范的写法;

  ③写作态度不够认真,没有严格按照规定、标准的要求去做;

  ④文字表达能力较差,又没有反复推敲认真修改。明确了错误原因,就可以根据自已的具体情况,有的放矢地加以解决,避免写作错误的产生。

  下面,对公文写作中一些常见错误及其改正办法作一简要介绍:

  一、文种不明

  即从公文的标题上看不出属于哪种公文。例如“关于接待德国×××公司总裁访问的事”这一标题,就没有表明是“函”,是“请示”,还是“通知”;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又如“汇报电力标准化工作”这一标题,不仅没有文种,连题意也不清。应该根据这份文件的内容与目的,或者把它改为公文类的“××××(发文单位)关于电力标准化工作的报告”,或者改为事务类的“××××(发文单位)电力标准化工作总结”。

  二、生造文种

  一种情况是把性质、用法不同的文种混为一体,拼凑在一起,不伦不类,例如“关于×××的请示报告”;另一种情况是把某些事务文书或规章制度类文书当作机关公文那样直接行文,例如把“计划”、“安排”、“总结”、“制度”、“细则”等直接作为公文印发。

  第一种情况容易改正,只要根据公文内容确定一个文种,把另一个删去即可。第二种情况则应这样处理:如果这些事务类、规章制度类文书要像正式公文那样行文,下行的可以采用“通知”文种,用以下方式行文:

  (1)规章制度类文书以“印发”形式行文。如××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印发〈××省电力有限公司公文处理规则〉的通知》,把发布的规则作为通知的附件,一起行文。(又,《国家电力公司公文处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国电内规’字号印发,由法律事务部审核编号。”据此,规章制度类文书也可以不用“通知”文种而直接行文,但字号及审核编号部门应按规定。)

  (2)事务文书以“转发”或“批转”的形式行文(上级、同级或不相隶属单位的用“转发”,下级单位上报的则用“批转”)。如《关于转发××电业局1999年工作计划的通知》,将《1999年工作计划》作为通知的附件行文。

  如果是上行公文,可用“报告”行文,把要报送的事务文书、规章制度类文书作为附件。

  三、错用文种

  错用文种的情况更为常见,大致有以下几种:

  (1)把“请示”误为“报告”。例如《关于××电厂国有资产评估立项的报告》,其内容是申请对现有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立项,应使用“请示”,却误用为“报告”。

  (2)滥用“通知”。即把本该用“决定”、“规定”、“办法”、“通报”的误为“通知”。

  (3)滥用“请示”。有些单位向同级单位或者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某些请求批准或办理的事项时,不用本该使用的平行文种“函”,特地用“请示”这一上行文种,认为这样做是尊重对方,好办事。这种做法破坏了行文规则,必须改正。

  (4)“批复”误用为“通知”或“函”。对下级的“请示”,必须用“批复”这一文种作答复,但有的公文却写成《关于批复××××的通知(或函)》,应改为《关于××××的批复》。

  (5)“函”误用为“批复”。某些业务主管部门在答复不相隶属单位请求审批的有关事项时,本该用平行文“函”,却写成《关于×××(单位)×××(事项)的批复》。

  (6)误用处分事项公文文种。“决定”和“通报”均可用于处分事项。处分“决定”是行政处分的正式文件,要装入被处分人的档案;批评性“通报”主要起教育警醒作用,不装入档案。批评性“通报”可以带附件(即关于事件或事故的调查报告),处分“决定”不能带。处分“决定”一般让有关人员知晓即可;批评性“通报”要发送到下属各单位,甚至要抄送有关的不相隶属的单位。因此,应该根据处分事项具体情况正确选用,以避免误用文种。

  四、越级行文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因此,除了特别紧急的情况,上行文都应按隶属关系向上一级机关(单位)行文,逐级上报。即使因特珠情况必须越级行文,也应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单位)。但是在有些基层单位,所写的公文还经常出现越级上报的问题,必须坚决纠正。

  五、格式不全

  公文格式中规定的各个组成部分,有许多是每一份公文都不可缺少的要素。如果在某一份公文的具体写作中,该标识的要素没有标识,就是格式不全(如缺少发文单位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附件、成文日期、主题词等)。纠正这类错误的唯一办法就是认真检查,看到底有哪些部分该写而没写,然后将残缺的部分补写上去。

  六、发文字号混乱

  发文字号应当包括发文机关(单位)代字、年份、序号。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 〕”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发文字号混乱的表现主要有:项目不完整;年份用中文数码标识或只标两位数,不用六角括号而用圆括号“( )”、方括号“[ ]”括入;序号加“第”字或编虚位。对这类错误,要根据具体情况一一改正。

  七、标题不准确

  具体表现在:公文标题没有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有时甚至题不对文;标题太长,甚至超过了50字;有的则过简,致使题意不清;标题中随意使用标点符号,而实际上按规定“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长标题的排布不合理不美观,没有做到回行时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所有这些公文写作中常见的标题方面错误,必须根据规范要求予以改正。

  八、主送单位不规范

  主送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左侧顶格标起;若主送单位较多,标到行末后回行也应顶格;各单位名称中间用顿号,最后—个单位名称后标全角冒号;若涉及多方面机关单位,同级的按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公文写作中主送单位标识上的错误主要有:单位名称不规范;各单位排列顺序混乱;多行排列时在单位名称处断开,而不是书写至行末才回行;回行不顶格。对这些错误的标识方法,应注意纠正。

  九、抄送单位不规范

  抄送单位的名称及多单位排列顺序与主送单位相同,这两方面的错误与改正方法也同上所述。但标识时应左空1字,回行时要与冒号后的抄送单位(即空4字而非空1字处)对齐,各单位间用逗号隔开,最后一个单位后标句号。这四点不同于主送单位的标识方法,常见的标识错误也往往在此,应予改正。此外,不少单位的公文仍沿用过去的“对上用‘抄报’,对下用‘抄送’”的标识法,这也是不规范的,须统一改为“抄送”。

  十、成文日期不规范

  最常见的错误有:用阿拉伯数码标识,“o”误标为“0”或“零”,年份不用全称,标识位置不规范等等。应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见本书附录三)的相关规定认真改正。

  十一、序号、数字、计量单位不规范

  公文中的序号按规定分四个层次[“一”、“(一)”、“1.”、 “(1)”],若层次较少可省略“(一)”而直接用“1.”作为第二层次。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外一般要用阿拉伯数码标识(详见本书附录三、附录八两个国家标准)。公文中要使用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名称原则上采用中文,且全文前后要统一。所有这些规定,许多基层单位制发的公文都施行得不够好,应引起重视,以规范公文写作。

  【2】指导

  公文写作:材料可靠 情况确实 公文的材料包括形成公文主旨和表达主旨所依据的事实现象、统计数字、政策法规、上级精神等等。公文材料不同于文学作品的素材和题材,也与一般新闻体、史传体或说明体、议论体等实用文章不同,它的范围要广泛一些。概而言之,公文材料的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精神依据和事实情况。

  精神依据是指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国家的法律、法规,上级领导机关所颁布的相关政策、规定以及其他有关的文件精神。

  事实情况包括直接发生的和间接转引的。公文中所反映的情况主要指直接发生的、发现的、总结概括的事实情况,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遇到的问题、发生的事情(过程、动向)、工作的进程(作法、经验)种种。它在公文里表现为具体事例、现象概括、数字统计等形式。这种直接发生的事实情况,是第一手材料。此外,公文的事实情况里也包括间接转引来的事例、概述、数字、经验、成果等。

  无论哪一类材料,都要求做到真实、准确、可靠。“情况确实”,是写好公文的基本要求。这在新旧两个《办法》中是一致的。为了做到材料可靠、情况确实,我们在材料准备上一般要抓好四个环节的工作:占有、筛选、核实、加工。

  (一)详尽占有材料

  写好公文必须详尽地占有材料。材料是形成观点的基础,事实、数字,这都是公文表达出来的“干货”,当然十分重要。“譬如大匠操斤,无土木材料,纵有成风尽垩手段,何处设施?”(清·刘大:《论文偶记》)写公文如巧匠有具有禾无材无料也做不成东西。以上是从形成与表达两方面说的。

  所谓详尽地占有材料,一是要“尽”,就是尽可能广泛地占有材料,“贪多务得”、“竭泽而渔”、“韩信将兵,多多益善”;二是要“详”,就是详细具体。一件事情的起因、过程、结果、多种因素的干扰、正反影响效果;一件工作的动因、背景;一个问题的正反观点、来龙去脉,都要尽可能详细具体地占有,写出来的才有说服力。

  占有材料,就公文写作而言,有三条途径:

  1.平时积累,就是积学储材。平素注意学习、观察积累,用时才能厚积薄发。古人所谓“积学”,指的就是这个道理。“得之在俄顷,积之在平日”(清·袁守定:《占毕丛谈》;“占”,看;“毕”,简册),说的是一个道理。平时学习、观察积累丰富,知识面广,写作时其构思就容易触类旁通、思路开阔,择优而用,妙绪泉涌。

  2.受领任务后,查阅文件,搜集资料。这样得来的材料,就是间接材料。搜集资料时应注意与撰写任务、与公文主旨的相关性,也就是说,要有一定的方向、范围。操作方法是首先学习相关的中央文件,进一步领会精神实质,然后查阅上级领导机关所颁布的相关政策、规定,最后翻阅手册、年鉴等工具书及报刊、杂志上相关的情况报道和国内外研究成果。这一过程中,始终应注意查阅、收集围绕本单位工作的各项统计数字以及信息、简报、总结、报告、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做到:上下通达,全局了然于胸,命笔瞻前顾后。

  3.构思之前,实地调查,掌握第一手情况。这是最重要的一步。一般情况,也要调查了解,不仅可以核实已掌握的材料,而且可以发现新问题、新经验、新动向;重点情况,尤其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实践证明,组织召开座谈会、调查会是一种快捷而有效的方法。如果发现实际调查的情况与撰写者已经掌握的情况有出入,可以修正;出入较大,要尊重实际。即使发现实际情况与领导意图相抵触,也要尊重客观实际,采用恰当的方法,妥善协调。这是唯物主义者应有的态度,也是党性的表现。

  (二)严格筛选材料

  调查、搜集、积累而来的材料,不是堆砌在写字台上,而是要不断地分类整理,分析研究,爬梳剔抉,进行筛选。筛选材料,贵在一个“严”字,重在一个“新”字。主要是根据以下三个标准:

  1.材料的相关性

  这是以写作要表现的主旨,即写作意图和逐步形成的观点为依据来区别对待不同材料的。与公文主旨有关联的材料,取;无关的材料,舍。在已经选取的材料中进一步筛选:与表现主旨、说明观点十分有力、紧密相关的材料,要详,要具体、充分;与表现主旨、说明观点虽有关系、必不可少,但是关系又比较一般的材料,要略,要概括。有的论者提出“实则详,虚则略;新则详,旧则略;特点详,一般略”;或主张“重则详,轻则略;近则详,远则略;点则详,面测略”。这些来自实践经验的认识,是颇有见地的。材料的取舍、详略,对于公文构思十分重要。不经过这一步,就很难搭起架子。

  2.材料的典型性

  这是要求筛选出最有代表性的材料来表现主旨,说明观点。典型一词,在不同领域里有不同的含义,在公文写作中就是指代表性强。一份材料,它在自身所属的某一类事物中,最能体现该类事物的总体本质特征,并且预示着该类事物总体的发展方向,那么这份材料就是典型性强、最有代表性的材料。只有筛选出典型性的材料,使用最有代表性的材料,才能使公文的观点鲜明,主旨突出,增强内在的说服力。所以,筛选典型性强的材料对于构思公文十分重要,它可以使公文的文稿在下笔之初就标定出质量的较高起点。所谓“七分材料三分写”,指的就是材料的质量对于整篇公文质量的重要作用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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