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
知识点一、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的总体要求
1.投资银行部门应当遵循内部“防火墙”原则,建立有关隔离制度,做到投资银行业务与经纪、自营、受托投资管理、证券研究、咨询等在人员、信息、账户、办公地点上严格分开,以防利益冲突。
2.《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10条具体要求p22,其中注意:
第一,证券公司应重点防范因管理不善、权责不明、未勤勉尽责等原则导致的法律风险、财务风险和道德风险。
第二,证券公司应建立管理制度,内部审核制度,加强项目核算和内部考核。
第三,证券公司应建立科学、规范、统一的发行人质量评价体系,应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在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分别进行立项评价、过程评价和综合评价,提高投资银行项目的整体质量水平。
第四,证券公司应建立尽职调查的工作流程,加强投资银行业务人员的尽职调查管理,贯彻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明确业务人员对尽职调查报告所承担的责任;并按照有关业务标准、道德规范要求,对业务人员尽职调查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证券公司应加强投资银行项目的内核工作和质量控制。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风险(质量)控制与投资银行业务运作应适当分离。
第六,证券公司应加强证券发行中的定价和配售等关键环节的决策管理,建立完善的承销风险评估与处理机制,通过事先评估、制订风险处置预案、建立奖惩机制等措施,有效控制包销风险。证券公司应建立对分销商分销能力的评估监测制度。
第七,证券公司应加强投资银行项目协议的管理,明确不同类别协议的签署权限;在承接投资银行项目时,应与客户签订相关业务协议,对各自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作出约定。
第八,证券公司应加强投资银行项目的集中管理和控制,对投资银行项目实施合理的项目进度跟踪、项目投人产出核算和项目利润分配等措施。
第九,证券公司应建立与投资银行项目相关的中介机构评价机制,加强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协调配合。
第十,证券公司应当杜绝虚假承销行为。
知识点二、承销业务的风险控制
证券公司应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依据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规定。
(一)净资本
净资本是指根据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负债的流动性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资产负债等项目和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
(二)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1.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2.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4.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三)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1.净资本与各项风险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2.净资本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3.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
4.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知识点三、股票承销业务中的不当行为及相应处罚
自中国证监会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参与证券承销:承销未经核准的证券;在承销过程中,进行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以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股票;在承销过程中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承担《证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自中国证监会确认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参与证券承销:提前泄漏证券发行信息;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在承销过程中不按规定披露信息;在承销过程中的实际操作与报送中国证监会的发行方案不一致;违反相关规定撰写或者发布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发行人及其承销商违反规定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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