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准比较法
基准比较法是通过给被评价的基金定义一个适当的基准组合,比较基金收益率与基准组合收益率的差异来对基金表现加以衡量的一种方法。基准组合是可投资的、未经管理的、与基金具有相同风格的组合。
一个良好的基准组合应具有如下5个方面的特征:
(1)明确的组成成分,即构成组合的成分证券的名称、权重是非常清晰的。
(2)可实际投资的,即可以通过投资基准组合来跟踪积极管理的组合。
(3)可衡量的,即指基准组合的收益率具有可计算性。
(4)适当的,即与被评价基金具有相同的风格与风险特征。
(5)预先确定的,即基准组合的构造先于被评估基金的设立。基金组合可以是全市场指数、风格指数,也可以是由不同指数复合而成的复合指数。
与分组比较法一样,基准比较法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是在如何选取适合的指数上,投资者常常会无所适从,
二是基准指数的风格可能由于其中股票性质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如价值指数中的股票,可能会变为成长型的股票,如果不进行定期调整,该指数就不适宜再作为衡量价值基金表现的基准继续使用。
三是基金经理常有与基金组合比赛的念头。这方面主要存在两种做法:一种是通过持有不包括在基准中的资产,尽力在业绩上超过基准组合的表现;另一种做法是尽力基准组合,而不思进取。
四是公开的市场指数并不包含现金余额,但基金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可能进行全额投资,这也会为比较增加困难。
五是公开的市场指数并不包含交易成本,而基金在投资中必定会有交易成本,也常常引起比较上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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