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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光荣证
【1】
独生子女证明
我单位教职工 同志,性别 ,生于 年 月 日,身份证号 ,婚姻状况(未婚、初婚、再婚、离婚)_______,结婚时间 年 月 日,于_____年____月___日生育一孩(男、女)___,子女姓名 ,系其独生子女。
特此证明。
本人声明:上述填写内容均正确无误、真实、合法。如有虚假,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本人签名:_____
年 月 日
本人单位(章) ****大学
计划生育委员会(章)
计生委员签字: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办理时须携带双方结婚证、双方户口本、双方身份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并留存上述复印件于计生办。此证明请填写一式两份,一份交由本人,一份留存校计生办。
【2】
申请办理《光荣证》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申请办理《光荣证》。
1、一对夫妻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独生子女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依法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但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对特殊情况的规定生育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不得办理《光荣证》,但在其填写《初育双(多)胞胎夫妇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申请书》后可以领取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独生子女按下列标准确定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项中的独生子女按下列标准确定:
(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的;
(2)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依法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独生子女未再婚或与无子女的人再婚但没有生育的。
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生育子女的一方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未生育子女一方可享受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