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关于申报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通知
【导语】:北京市2015年度社保缴费工资申报工作正式启动,市人社局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昨天发布消息,即日起至7月25日,用人单位应以职工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依据,如实向社保经(代)办机构申报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
关于申报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通知
京社保发〔2015〕19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参保单位、存档缴费人员:
为确保2015年度各项社会保险(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收缴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就申报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期限为2015年6月5日至2015年7月25日。
二、用人单位以职工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依据,申报录入时,不做上下限的限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不得瞒报、漏报。
三、用人单位未按时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2015年7月起按照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
四、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www.bjrbj.gov.cn/csibiz)或“北京市社会保险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版”)软件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通过企业版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需打印《北京市2015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签字后用人单位和社保经(代)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五、在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和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须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时限内到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办理申报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档次的手续。未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其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档次依据本人上一年度的缴费基数档次确定。
请各社保经(代)办机构切实做好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核定及解释工作,遇有问题及时反馈市中心。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5年6月2日
【相关内容】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修改),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增加120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012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039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066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093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121元;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1012元发放。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728元调整到848元。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
四、在2014年4月1日前,对已经办理了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手续的人员,不再补发。
五、各区(县)、街道(乡镇)人力社保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宣传、核定工作,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给失业人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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