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阅读:房屋所有权赠与合同的相关案例分析
案情回放: 2004年5月10日张某与刘某签订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合同书,约定将前述房屋出售给刘某,定于2014年5月11日将前述房产正式交付给刘某,张某、梁某、刘某在合同上签字。 2008年2月15日张某和梁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张某与梁某一家发生纠纷,张某某始从中得知前述房屋赠与情况。现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梁某赔偿其损失。
本案中,梁某辩称:第一,本案已过了诉讼时效;第二,张某于1999年5月28日才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因此本案赠与合同无效,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第三,涉案房屋系张某婚前财产,原告要求梁某赔偿损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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