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赠与合同范本

律师点评: 针对被告梁某提出的上述抗辩理由,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如下:

  一、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及原告诉讼主体是否适格。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张某虽于1999年5月28日才取得房产证,但根据合同法上述规定,即使张某当时对涉案房屋无处分权,但其后取得了所有权,因此,张某某与张某之间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其诉讼主体资格亦适格。

  二、原告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本案的查明事实,原告的监护人陈某并未与原告一起生活,原告对上述赠与事实并不知情,并非本人意愿放弃主张权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因此,梁某辩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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