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规》2016年二建考点: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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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权利来自于物权中最基本的权利---所有权

  一、物权的主要种类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1.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2.所有权: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财产所有权

  法律限制: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单位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1)占有权:对财产掌握、控制,如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对托运人的财产权享有占有权。(意志、利益分离)

  (2)使用权:对财产利用、运用

  (3)收益权:新增经济价值,如果实、租金、利息、利润。本身是一项独立的权能。

  (4)处分权:对财产处置。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2.用益物权:对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担保物权:他人或自己的都可以设立,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债务人不履行,担保财产优先偿还的权利)

  4.与土地相关的物权: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

  (1)土地所有权:国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城市郊区、宅基地、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有土地上。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可以依法享受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设立的地方:地表、地上、地下分别设立,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设立的方式:出让(有偿、有期)、划拨(无偿、无期)方式

  设立的时间:自登记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符合规定:书面合同、使用期限约定,不得超剩余期限、变更登记、附属物一并处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 非住宅的,依法办理。

  (3)地役权:有偿、约定的。为了便利,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地役权的设立: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可以登记,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变更、消灭:登记生效,不登记不生效。国有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地役权除外(合同生效设立,未登记不可对抗第三人)。例子,房屋买卖合同导致物权转让。

  2.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占有、交付生效。船舶、航空器、交通工具,未登记的,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4.物权的保护: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途径解决。

  无权占有需返还;妨害物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造成损毁的,恢复原状;侵害的,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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