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2016年《工程法规》知识点: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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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担保和担保合同规定

  1.担保的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2.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二、建设工程的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1.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

  (1)保证合同的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期限,保证方式,担保范围,保证期间,其他。

  (2)保证的方式:一般保证(债务人不履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可以要求债务人或者保证人承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资格:法人、公民都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分支、职能部门不能为保证人。

  (4)保证责任:债权人转让债权给第三人,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债务人转让债务,应取得保证人同意,否则无效

  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担保种类:施工投标保证金、施工合同履行保证金、工程款支付担保、预付款担保(对应投标人、中标人、招标人、承包人)

 

 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

  1.抵押权:不转移占有,约定可以抵押的财产:

  (1)建筑物,附着物(不动产抵押)

  (2)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

  (3)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抵押)

  (4)生产设备、原材料等(动产抵押)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动产抵押)

  (6)交通工具动产抵押(动产抵押)

  不得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医院等公益目的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的,有争议的

  (5)查封、扣押、监管的

  (6)依法不得抵押的

  不动产抵押,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登记时设立动产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质权:转移占有 欠A扣B,约定

  3.留置:转移占有,欠A扣A,约定,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4.定金:给付定金不履行约定,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书面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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