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与承销2015年考点-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

  2015年证券发行与承销第二章的知识点同学们都背书了吗?看完书以后,还要做一做习题巩固,这样才能记得牢哦。本文“证券发行与承销2015年考点-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跟着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网来了解一下吧。祝大家都能顺利通过考试。

  第二章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一般规定

  上市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润与利润分配

  先弥补亏损,再提取法定公积金,再提取任意公积金。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三、公司的公积金及其用途

  四、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会计账簿的设置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例题】利润包括营业利润和( )。

  A.投资净收益

  B.营业外收支净额

  C.利息收入

  D.非经营性净收益

  [答案]AB

  第六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和分立

  (一)合并

  分类: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吸收合并就是(A+B=A)

  新设合并就是(A+B=C)

  公司应当做出合并之日起10日通知债权人,30日内在报纸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分立

  分类: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一)解散的概念

  公司解散时,应当进行必要的清算活动。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解散的原因(五点)

  (三)解散的清算

  清算组的规范运作:

  (1)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2)清算组制订清算方案。

  (3)清偿顺序。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4)清算义务和责任。在清算期间,即使公司存续,也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5)破产。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6)制作、确认清算报告和公告公司终止。

  【例题】判断正误: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可以解散。

  [答案]正确

  小编特别推荐: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各科过关技巧

  2015年7月起证券从业改革全面解析

  2015年证券从业改革合格成绩全面解析

  证券从业考试《发行与承销》2015年知识点精讲汇总


证券发行与承销真题 证券发行与承销答案 证券考试备考辅导 发行与承销答案练习 证券考试题库
分享

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