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与承销第七章第二节考点解析-证券从业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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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第二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一、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的规定

  (一)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要求

  1.第1号准则的说明是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提示:凡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二)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的原则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

  (三)招股说明书及其引用的财务报告的有效期及相关事项

  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1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1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二、招股说明书的一般内容与格式

  (一)招股说明书的封面、书脊、扉页、目录和释义

  发行人应当针对实际情况在招股说明书首页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给予特别关注。

  发行人应对可能造成投资者理解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作出释义。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

  (二)董事会的声明与发行人提示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三)招股说明书概览

  并在本部分起首声明:“本概览仅对招股说明书全文作扼要提示。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

  (四)本次发行概况

  询价推介时间;定价公告;申购日期和缴款日期;股票上市日期。

  (五)风险因素

  1.披露风险因素的要求。

  对披露的风险因素应作定量分析;无法进行定量分析的,应有针对性地作出定性描述。

  有关风险因素可能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有严重不利影响的,应作“重大事项提示”。

  (六)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3.发行人的股本变化情况。

  (2)前10名股东;

  (3)前l0名自然人股东及其在发行人处担任的职务;

  (4)若有国有股份或外资股份的,须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份设置的批复文件披露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涉及国有股的,应在国家股股东之后标注“ss”(“State.own Shareholder”的缩写),在国有法人股股东之后标注“SLS”(“State.own Legal.person Shareholder”的缩写),并披露前述标识的依据及标识的含义;

  (7)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4.发行人关联方情况。发行人应采用方框图或其他有效形式,全面披露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

  (七)业务和技术

  存在高危险、重污染情况的,应披露安全生产及污染治理情况、因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原因受到处罚的情况、近3年相关费用成本支出及未来支出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发行人名称冠有“高科技”或“科技”字样的,应说明冠以此名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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