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与承销2015年证券从业第十章第四节-考点知识

  四、短期融资券发行的操作要求

  (一)承销的组织

  短期融资券应当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企业不得自行销售。企业自主选择主承销商,企业变更主承销商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承销团有3家或3家以上承销商的,可设1家联席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共同组织承销活动;承销团中除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以外的承销机构为分销商。

  承销机构承销融资券,可以采取代销、余额包销或全额包销方式。承销方式及相关费用由企业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

  (二)发行对象

  短期融资券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发行,只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短期融资券不对社会公众发行。

  (三)债券的形式

  短期融资券采用实名记账方式,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提供有关服务。

  (四)信用评级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均应经过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公示。

  近3年内进行过信用评级并有跟踪评级安排的上市公司,可以豁免信用评级。

  (五)利率的确定

  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利率或发行价格由企业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

  (六)发行进程安排

  企业应在每期短期融资券发行日前5个工作日,将当期短期融资券的相关发行材料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企业应在短期融资券发行日前3个工作日,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当期短期融资券的募集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必须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募集说明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详细约定短期融资券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短期融资券发行结束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企业应在完成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市场公告当期短期融资券的实际发行规模、实际发行利率、期限等发行情况。中央结算公司应定期汇总发行公告,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情况。

  主承销商应当在每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五、短期融资券的交易、结算、交付

  短期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人之间流通转让。

  六、短期融资券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渠道

  (二)发行前的信息披露

  (三)存续期内的信息披露

  1.定期信息披露。

  (1)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2)每季度后15日内,披露上季度末的资产负债表、上季度的损益表、上季度的现金流量表。

  2.重大事项信息披露。

  (2)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发行人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

  (四)信息披露文件的格式

  七、短期融资券的监督管理

  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的。

  【例题】短期融资券的承销方式有以下( )种。

  A.代销

  B.余额包销

  C.全额包销

  [答案]A.B.C

  【例题】短期融资券可采取向社会公众发行和向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人发行两种方式。

  [答案]错误

  [解析]短期融资券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发行,只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短期融资券不对社会公众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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