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与承销2015年证券从业第十章第四节-考点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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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第四节 企业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与承销

  短期融资券的含义:短期融资券指企业依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约定在一定时间内还本付息,最长的期限是不超过365天的有价证券。

  短期融资券与企业债券相比期限较短,发行条件相对较低,发行对象主要是针对机构投资者而言的。

  一、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条件

  1.要求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流动性良好(短期));近3年发行的短期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二、承销机构标准及其资格认定

  金融机构从事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一)承销机构的标准

  1.取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资格两年以上。

  2.证券公司从事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的资格的条件:

  (1)合法设立的金融机构;

  (2)通过证券协会的创新类试点证券公司的资格评审。

  (3)证券公司财务指标的要求

  总资产不得低于50亿,净资产不得低于25亿,净资本不得低于20亿。

  净资产越高表明证券公司流动性资产越高,代表证券公司经营能力越高。

  (4)上季度的净利润不能低于4亿元人民币;

  (5)净资本利润率不能低于8%;

  3.设有专门的融资融券承销业务的部门。

  4.据有从事融资融券承销业务的资格及其它要求。

  重点:1.只有创新类证券公司才可以做短期融资券的承销业务;2.对证券公司从事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的财务指标的要求。

  (二)承销机构的资格认定

  【例题】证券公司从事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的标准有( )

  A.规范类证券公司

  B.总资产大于50亿

  C.有专门负责该业务的部门

  D.取得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资格两年以上

  [答案]B.C.D

  [解析]证券公司要获得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的资格,必须要通过证券协会的创新类试点证券公司的资格评审。

  三、短期融资券发行的申请与核准

  (一)提交备案材料

  1.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备案报告。

  2.董事会同意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决议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文件。

  3.主承销商推荐函(附尽职调查报告)。

  4.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附发行方案)。

  5.信用评级报告全文及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6.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审计意见全文。

  7.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附律师工作报告)。

  8.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

  9.关于支付短期融资券本息的现金流分析报告。

  10.承销协议及承销团协议。

  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2.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下达备案通知书

  中国人民银行自受理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企业下达备案通知书,并核定该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最高余额。

  (三)发行规模的确定

  对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短期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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