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银监会对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管理
(一)联合报送申请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计划书的主要内容
9.清仓回购条款等选择性或强制性的赎回或终止条款。
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获得特定目的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的金融机构向银监会联合提出申请。申请后再提交相应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计划书,银监会根据计划书受理和批准。
(三)受理与核准
5个工作日;3个月
三、中国人民银行对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核准
(三)受理与核准
5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
四、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操作要求
(一)余额管理
(二)信用评级
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与交易,应聘请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三)承销的组织
2.承销方式。资产支持证券的承销可采用协议承销和招标承销等方式。
3.承销机构的资格认定。承销机构应为金融机构,并须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2)具有较强的债券分销能力;(3) 具有合格的从事债券市场业务的专业人员和债券分销渠道;(4)最近两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5)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得的其他条件。
(四)其他相关事项
资产支持证券名称应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和资金保管机构名称有显著区别。
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向投资者定向发行。定向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可免予信用评级。定向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只能在认购人之间转让。
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受托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报告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情况。
五、信息披露(11项)
第一,资产支持证券受托机构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重大事件包括:资产支持证券第三方担保人主体发生变更;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六、会计处理规定(略)
七、税收政策安排(规律)
(一)印花税政策
涉及ABS业务的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二)营业税政策
对非金融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三)所得税政策
八、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募集、设立及管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通过该计划所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不超过基础资产预期收益金额的收益权,收益计划份额持有人的预期支付额来自该基础资产的收益权所产生的现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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