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宪法于1967年4月生效,1977年6月修订。规定总督由英王任命,负责防务、治安、外事、司法和部分财政事务,并拥有有限立法权;设行政委员会,由总督、总检察长、首席部长和另外三名部长组成,处理行政事务。总督任行政委员会主席;首席部长由总督在立法委员会多数党成员中指定。1993年底,根据现政府的请求,英国政府任命一个三人委员会,旨在研究并讨论修改关于增加立法机构中党派的席位数、直选首席部长以及促成权利法通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