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纳达的议会制度

2011-09-02 20:30:59 何丽君

一、议会简史

格林纳达是英联邦国家,于1974年独立,格议会也自此形成。格议会由代表英国女王的总督、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

二、议会地位

议会是立法机构而非执法机构。执法的职能由内阁通过各政府部委来行使。内阁在法律的框架内制定并执行各项政策、规定。

格总理由总督任命。内阁其他成员由总理挑选提名并经总督任命。内阁成员数量无限制。

内阁对议会负责,并掌管政府各部门。根据议会所赋予的权力,内阁有权制定各项政策法规从而对人民生活产生巨大影响。它负责各个经济和社会项目的实施并且控制着大宗支出。尽管大宗支出应由议会批准和拨款,但由于其复杂性,实践中议会无法控制国家财政。

三、议员选举与议会的产生

根据格宪法,每5年举行一次大选。议会可能被提前解散从而导致提前大选。总督享有解散议会的特权,但通常是应总理的要求行使此项权力。

格宪法规定,每次大选之后,新一届议会即开始运行,并从该届议会第一次会议举行之日起

5年为止。此后,总督将宣布解散议会,准备下次大选,大选应在议会解散后的3个月内举行。格现议会为第八届,本届议会第一次会议始于2008819

为举行大选,总督必须通过选举总监向全国15个选区的选举主任发布法令,法令必须具体指定候选人提名日期和地点。大选的基本程序是:总督发布法令,选举总监用至少10天时间公布法令内容,候选人提名日期最早为总督发布法令后第12天,候选人提名日期以后至少15天才可以选举。

格宪法规定选民资格为年满18周岁、未被法律剥夺投票资格的格林纳达公民或英联邦国家公民,选民必须是其所登记选区的常住居民,在大选法令发布前至少在格居住12个月以上。议员候选人资格与选民资格相同。

格大选形式为全民投票直接选举,设有大选办公室,负责人为选举总监。格最近一次大选在200878举行。民族民主大会党在众议院15个议席中赢得11席,新民族党获4席。暂无有关连选连任的规定。

四、议会职权

议会的主要职能是立法、财政和批评。只有议会能通过法律、征税和批准公共开支。批评的职能主要由反对党行使,它与政府一样对国家负有责任。反对党拥有官方认可的地位,其职能是监督政府,批评政府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并提出自己的建议,提醒政府注意行使职能中出现的效率不高和管理不善等问题。反对党组成影子内阁,可随时上台执政。反对党领袖由国家支付薪资。

五、议会组织结构

格议会由女王(由总督代表)、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总督有权宣布议会开始和结束。任何议案在成为法律前须经总督形式批准。实践中,总督的上述权力是在听取总理和内阁的建议基础上行使。

任何法律的通过依赖议会三个组成部分的参与。一项议案在成为法律前必须经过参众两院的同意并获得总督批准。按宪法规定,参众两院地位平等,但财政方面的立法只能向众议院提交。

全体参议员均由总督根据总理和反对党领袖的提名任命。

全体众议员由民主选举直接产生。根据传统,参议院是上院,众议院是下院,但众议院在议会体制中占主导地位。

参议院

格参议院共有13名参议员,女性

4人。由总理推荐7人、反对党领袖推荐3人,其余3人由总理与较具实力之利益团体共同推荐。

所有议案在成为法律前须经参议院通过。参议院拥有否决议案的权力。参议院也可以修正任何议案,但它不能提出有关税收或支出的议案,也不能增加此类议案的内容。

参议院无常设委员会,会期间委员会包括选举委员会,程序委员会,内务委员会和特权委员会,这些委员会的负责人均为参议长。根据需要还可成立各种临时或特别委员会。

众议院

格众议院包括

15名众议员,女性2人,分别来自全国15个选区,在大选时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众议院是议会活动和公众关注的焦点,也是国家的大论坛,重大的国家和国际问题都在此辩论。

议会制定法律,而众议员在立法方面更是发挥主要作用。除涉及税收和支出的议案只能由政府提出外,任何众议员均可提出议案。由于现代政府的主要职责已扩展到各个领域,并且政府的大多行为都涉及支出花费,因此众议院大部分时间是在讨论政府议案。此时,议会的作用实际上并不是“立法”,而是将政府法案宣布为合法。

众议院的常设委员会包括金融委员会和政府账目委员会,负责人分别是财政部长和反对党领袖。会期间委员会包括程序委员会(负责人是现任外交部长),内务委员会(负责人是众议长),特权委员会(负责人是众议长),以及根据需要成立的各种临时或特别委员会。

参议长

参议长从总督任命的13名参议员中选出,通常由总理提名。按官方礼宾顺序,参议长排在总督、总理、首席法官和内阁部长之后。参议长在参议院中一般不参加投票,除非在出现双方票数相等的情况时,由其投决定票。

众议长

众议长可以从15名众议员之中或其他成员中选出。众议长的礼宾顺序排在参议长之后。众议长如果是众议员以外人选,则不能在众议院中参加投票。如表决中出现双方票数相等的情况,则有关动议或议案不能通过。

六、议会会议制度

通常,每届议会在正常任期的5年之内,每年至少应举行1次期会。根据规定,格议会每月至少应召开2次会议,但实践中并非如此。当内阁决定应将某议案送交议会讨论时,由众议院中政府事务负责人(现任财政部长)与议会秘书长沟通后决定会议时间。格众议院会议的法定出席人数为5人(不含众议长),参议院会议的法定出席人数为4人。会议一般安排在周二举行,会期通常为1天。

七、议会立法程序

格议会立法程序主要包括提出立法动议或提出议案、讨论及表决议案、呈请总督批准公布。

立法动议提出并获得通过后,议案就可提交参众两院中的任何一院审议,但是财政类立法必须首先提交众议院审议。

任何一院对议案讨论决定的程序是要经过三读。一读是宣读议案名称及说明目的,将议案发放给议员;二读是对议案进行原则讨论及表决,如通过便交给专门委员会及全院委员会审查,委员会对议案作逐条详细讨论及提出修正方案,之后恢复二读讨论,并表决是否批准议案进入三读;三读通过后,议案将被提交另一院,另一院也以三读程序加以审议。

参众两院通过的法案,将被呈请总督批准,并在公报上公布后生效。

八、议员制度

格议员的义务包括议员的集体职责和议员个人的选区工作。集体职责包括制定法律、监督政府工作、辩论大政方针等由议员们集体处理的工作。选区工作包括与选民联系、为选民办案、为选区谋利益等,众议员每周都有固定的选区工作日,其他办公时间也可随时接待选民。格议会非专职议员制度,议员们普遍有其正式工作,在政府中担任公职的议员只领取职务薪水,未担任公职的议员领取一定数量的补助金及津贴。

九、议会党团

格议会无党团会议、党团委员会、督导等,但格政坛为两党格局,议会内党派阵线分明,现执政党占绝对优势。

十、议会办事制度

格议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议会日常事务,协调议会同政府间及议会两院之间的各种事务。办公室负责人为议会秘书长,下属一名助理及秘书若干。格议会内现无研究部门,无议员助手制度。

十一、议会对外交往

格议会无专门外事工作机构,每年出访及接待团组都极为有限,议会内无各类友好小组。格议会与外国议会未建立定期交流机制,但派员出席英联邦议会协会的每届例会。议会的零星对外交往事务由一个临时委员会负责,委员会成员包括现任及前任的议员,其职能包括决定参与某项对外交流的议会成员人选以及是否同意某位议会成员接受邀请外出访问等。议会的对外交往经费将经内阁会议讨论批准后由政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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