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五章重点知识”由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整理而出,许多人都认为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难,其实不难的,因为经济法都是考的一些生活中的事,在第五章的学习中,你还有哪些重点没有背熟呢?
本章在历年考试中,平均分值是8分,复习难度不大,考点不多,适当关注一下案例分析题。本章考点不多,童鞋们应熟练掌握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区别。例如,合伙企业的类型主要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通过字面意思理解一下,有限合伙企业也就是承担的是有限责任。A和 B做买卖,结果导致B亏了3个亿,A企业只能承担2个亿,别的就不管了。就是有限喽。既然是开公司,得涉及到出资吧。2014年就考查了一个多选题,涉及的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买卖干的好了,有人想加入,涉及到普通合伙企业入伙问题,入伙呀,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订立书面协议。经济法考查的就是生活的事儿,可以把本章当成小说看,情节跌宕起伏。下面是一些主观题法条汇总:
1.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3.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5.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合伙人出资以后,一般说来,便丧失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主体是合伙企业,而非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
7.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
8.改变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9.有限合伙人参与选择承办本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0.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11.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12.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13.当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14.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15.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6.有限合伙人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7.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18.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9.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0.普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1.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2.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3.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24.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5.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小编精心推荐:
注会会计考点 | 注会会计真题 | 注会会计题库 | 注会备考辅导 | 注册会计师报名 | 注会考试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