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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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一、注册体制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内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贵州省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为二级建造师注册机关,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注册申请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须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中的一个或多个资质的单位,并依法与执业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按照《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目录》的要求,向聘用单位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单位向省建设厅提出注册申请。

  第五条 注册申请实行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应在贵州省建设厅网(网址:http://www.gzjs.gov.cn)上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第六条 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或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注册建造师可以申请补办或更换。

  第七条 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

  逾期申请者须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建设部和省建设厅关于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人在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1);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均为原件、复印件(A4纸张),(二)、(三)、(四)部分(复印件)合订后组成附件材料,申请表不与附件材料装订。

  聘用单位将《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2)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省建设厅。

  第八条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表5)

  (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申报形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延续注册在注册证书内页由省建设厅加盖骑缝印章。

  第九条 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原注册证书有效期不变。

  1、变更执业单位的;

  2、执业单位名称变更的;

  3、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4、发生其他须办理变更注册的事项的。

  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表六);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及工作变更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四)申请人执业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部门的变更核准通知书及变更前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申报材料数量按初始注册要求提供。

  第十条 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逾期申请者须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全部继续教育学时的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期不变。

  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附表7);

  (二)增项专业的执业资格证书;

  (三)增项专业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四)原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申报形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增项注册在注册证书内页由省建设厅加盖骑缝印章。

  第十一条 注销注册

  二级注册建造师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建设厅办理注销手续。

  申请人或其执业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5);

  (二)执业资格证书;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

  省建设厅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注销注册手续,同时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第十二条 重新注册

  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手续办理,并须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全部继续教育学时的学习证明。

  申请重新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附表8);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申报形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的,注册建造师须提交下列材料,向省建设厅申请补办。

  (一)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申请表(附表9);

  (二)身份证明;

  (三)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

  第十四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注册建造师可向省建设厅申请更换。省建设厅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更换手续,同时收回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第十五条 二级建造师可在以下六种专业类别中申请注册专业:

  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可选矿业工程或机电工程之中的一个专业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注册。

  三、受理和审批

  第十六条 省建设厅按照《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建法〔2004〕111号)规定,进行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的受理、审批。

  第十七条 省建设厅按照《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目录》中有关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补办更换和注销注册规定的要求,对注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的完整性、有关原件的有效性进行查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达不到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出具告知通知书。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省建设厅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申请人的重复注册、举报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在10日内核实完毕,核实完毕后20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注册条件以及申报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省建设厅应将审核意见汇总后向社会公示10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省建设厅应在5日内作出书面审批结论,并将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

  省建设厅对申请延续注册、变更注册、补办和更换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注册条件以及申报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省建设厅应将审核结果汇总后公示10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省建设厅应当在5日内作出书面审批结论,并将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

  四、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十九条

  (一)注册证书

  注册证书采用建设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

  1、注册证书编号由13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注册编码的各组数字的含义为:

  (1)、编号首位汉字为贵州省简称, “黔”;

  (2)、第2位表示注册建造师级别,一级为1,二级为2;

  (3)、第3、4位表示注册时受聘企业所在地区代码,如贵阳为“51”、遵义为“52”等;

  (4)、第5、6位表示取得资格证书年份,如2005年取得资格证书的,表示为“05”;

  (5)、第7、8位表示初始注册年份,如2007年初始注册的,表示为“07”;

  (6)、第9-13位表示初始注册时,申请人在注册申请时的省级注册流水号,如第1个表示为“00001”。

  例如:黔251050700001,表示该注册建造师的注册地是贵阳,级别是二级,资格证书为2005年取得,首次注册年份为2007年,注册时流水号是00001.

  2. 注册编号一经注册不得改变。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重新注册的,编号第3、4位随注册市(州、地)改变而改变,数字编号仍沿用初始注册时编号。

  3. 注册证书的注册编号与执业印章的注册编号相同。

  (二)执业印章式样为建设部统一样式

  1、具体样式如下图:

  2、印章形式为同心双椭圆。规格分别为:外圆长轴50mm、短轴36mm,内圆长轴36mm、短轴22mm,印模颜色为深蓝色。

  3、执业印章按样章的规格、形式制作,并依次标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宋体、字高4mm;

  (2)印章持有人姓名,中隶书、字高4mm;

  (3)注册编号与印章校验码,宋体、字高3.5mm;

  (4)注册专业,宋体、字高3mm;

  (5)执业印章有效期截止日期,宋体、字高2.5mm;

  (6)聘用企业名称,宋体、字高4mm.

  4、“黔251050700001(02)”中,“黔251050700001”为注册编号,02为印章校验码。

  5、样章中“2010.09.07”表示印章有效截止日期是2010年9月7日。

  6、执业印章校验码

  印章校验码由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表示印章遗失作废后补办印章的累计次数。初始注册时校验码为00,第1次补办为01,最多次数为99.

  7、注册专业简称

  建筑工程专业简称“建筑”;公路工程专业简称“公路”;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简称“水利”;矿业工程专业简称“矿业”;机电工程专业简称“机电”;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简称“市政”;各专业简称之间由顿号“、”连接,表示有多个注册专业,如“建筑、公路”表示建筑工程专业、公路工程专业。

  (三)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

  (四)省建设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二级建造师执业印章。

  五、其他

  第二十条 二级建造师注册后,在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时,须同时向省建设厅交回原有各级别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7年10月8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建设厅政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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