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关要求
(一)企业应按照要求如实填报换证申请,企业法人代表应在申请表签字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企业,将不予换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按原标准取得主项资质为高耸构筑物、电信工程、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按规定简单换证后一年内,企业申请原资质并入的同等级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考核其业绩指标。
(三)按原标准取得主项资质为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也可申请不高于原资质等级的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四)过渡期内,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应在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完成后,再提出申请。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形的,可在换领新版证书后,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五)换证后企业申请特级资质的,仍使用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中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六)企业提出换证申请前一年内存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行为或根据《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重点监督管理办法》(川建建发〔2014〕345号)规定,被列入2015年度重点监督复查名单的企业,在复查合格或已接受相应行政处罚后,提出换证申请。
(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合理安排工作进度,认真组织实施,保证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工作执行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行政审批处联系。
(八)我厅将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和《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办法》(川建发〔2014〕7号)适时对四川省辖区内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动态核查。市(州)及扩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属地企业的动态核查。
(九)原《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相关工作的通知》(川建审发〔2015〕401号)作废。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15〕870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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