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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不可触碰的“雷区,看看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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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资质升级不可碰触的“雷区”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6、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7、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8、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9、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0、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11、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12、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建筑企业资质升级中常见失败案例

  1、某企业主项申报房建一级:

  综合指标不达标:企业净资产不达标,无增资后财务审计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

  代表工程业绩不达标:数量不达标,业绩1、2、4超出资质范围施工,业绩3、5工程类别不正确,且业绩资料加盖印章与企业名称不符。

  2、某企业增项申报房建一级:

  人员不达标: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内容不规范,无专业、出生年月不符,身份证复印不清,装订无编码、目录,且企业人员社会保险证明无起止日期、险种;

  代表工程业绩不达标:3项业绩超资质施工。

  3、某企业增项申报钢结构一级:

  人员不达标:企业人员社会保险证明不符合要求,无缴费及缴费基数、最新缴费额等明细;且2名建造师有监理工程师注册在其他单位,1名建造师有造价工程师注册在其他单位;

  代表工程业绩不达标:两项工程业绩超出资质承包范围。

  4、某企业增项申报市政一级:

  综合指标不达标:未提供建筑业统计报表;

  代表工程业绩不达标:资料不能反映考核指标,一项业绩为综合工程,未提...

与建筑业企业资质相关的一级建造师考试

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中的那些失败案例

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 建筑业企业

  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一级建造师考试网整理而出: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中的那些失败案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企业资质升级不可碰触的“雷区”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6、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7、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8、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9、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0、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11、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12、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建筑企业资质升级中常见失败案例

  1、某企业主项申报房建一级:

  综合指标不达标:企业净资产不达标,无增资后财务审计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代表工程业绩不达标:数量不达标,业绩1、2、4超出资质范围施工,业绩3、5工程类别不正确,且业绩资料加盖印章与企业名称不符。

  2、某企业增项申报房建一级:

  人员不达标: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内容不规范,无专业、出生年月不符,身份证复印不清,装订无编码、目录,且企业人员社会保险证明无起止日期、险种;代表工程业绩不达标:3项业绩超资质施工。

  3、某企业增项申报钢结构一级:

  人员不达标:企业人员社会保险证明不符合要求,无缴费及缴费基数、最新缴费额等明细;且2名建造师有监理工程师注册在其他单位,1名建造师有造价工程师注册在其他单位;代表工程业绩不达标:两项工程业绩超出资质承包范围。

  4、某企业增项申报市政一级:

  综合...

与建筑业企业资质相关的一级建造师考试

怎样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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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填写说明

  一、封面

  1.申报企业名称: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全称,并加盖企业公章。

  2.填报日期:按本表报送时间填写。

  二、企业申请资质类别和等级

  1.现有资质等级:指本企业此次申请资质前的原资质等级。首次申请企业不填写。

  2.批准时间:指本企业此次申请资质前每一项原资质等级所批准的时间,首次申请企业不填写。

  3.现有资质证书编号:指本企业此次申请资质前的现有资质证书号码。首次申请企业不填写。

  4.企业申请资质类别和等级:填写企业本次申请资质情况。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四、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全称。

  2.企业注册地址: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

  3.企业详细地址:填写本企业经营常驻地的地址,用全称或规范简称填写。

  4.营业执照注册号:按工商营业执照的内容填写。

  5.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按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含校验码。

  6.企业类型:或称经济性质,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

  7.建立时间:或称成立时间,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

  8.联系电话:填写本企业经营常驻地行政办公室电话号码。

  9.传真:填写本企业经营常驻地的传真号码。

  10.企业网址:按本企业在互联网上注册的网络地址全称填写。

  11.电子邮箱:按本企业在互联网上注册的常用电子邮箱全称填写。

  12.法定代表人: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

  五、企业从业人员状况

  1.注册人员人数:按本企业申报前拥有的各类注册人数填写。

  2.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人数:按企业申报前拥有的工程序列中级以上人数填写。

  3.现场管理人员:按本企业申报前拥有的取得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数量填写。

  4.技术工人:按企业申报前拥有的自有技术工人数和全资或控股公司技术工人数量填写。

  六、企业财务状况

  1.注册资本: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

  2.资产总额:指本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它权利。按本报告期期末财务报告数据填写。

  3.固定资产:指本企业使用期超过一年的房屋及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按本报告期期末财务报告数据填写。

与建筑业企业资质相关的一级建造师考试

住建部修订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

住建部资质管理规定 住建部企业资质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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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公布2017年工作要点,提出2017年将做好深化建筑业重点环节改革、加强建筑市场监管、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等四个方面15项工作。

  根据发布的工作要点,2017年将是建筑业政策调整的大年,其中多项政策必将对建筑业发展产生长远而重大的影响,现为大家整理如下,供参考!

  一、积极推进建筑用工制度改革。研究取消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大力扶持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发展。

  二、推进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修订《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实施意见,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制度。修订建筑施工专业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专业作业合同示范文本,完善合同管理制度。配合做好《建筑法》修订工作。

  三、简化企业资质标准。修订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简化资质考核条件,重点考核企业信誉和业绩等指标。试点开展对信用良好、能够提供全额担保的企业,取消承揽业务范围资质限制。

  四、完善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制度。修订出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明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义务,强化执业监督,落实执业责任。

  五、探索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简化招标投标程序,尽快实现招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

  六、研究制定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等形式,推行履约担保和业主支付担保。

  七、创新行政审批管理。建造师等执业资格注册基本实现电子化申报和审查。研究推进“互联网+”审查方式,探索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考核指标计算机自动比对。

  八、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试点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积极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鼓励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文件原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7年 工作要点

  2017年,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思路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部署的工作任务,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为主线,以深化建筑业重点环节改革为核心,以推动企业发展为目标,加强建筑市场监管,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重点做好四个方面工作:

  

一、深化建筑业重点环节改革

  (一)完善工程招投标和工程担保制度。探索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简化招标投标程序,尽快实现招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修订招标代理相关规章文件,落实招标人责任制。研究制定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等形式,推行履约担保和业主支付担保。在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中,探索实行提供履约担保基础上的最低价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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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表公布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 建筑业企业资质

  本文“第三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表公布”,跟着出国留学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按照《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的通知》(建市资函[2016]116号)要求,为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工作,现将第三批128家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信息予以公示。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对申报业绩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反映,单位反映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公示表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6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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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落实住建部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通知

湖北建筑业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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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落实住建部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建文〔2016〕74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由省厅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事项中的有关问题予以明确细化,并启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建筑业企业既有业绩补录功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我省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严格按照住建部文件规定执行,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不再考核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

  二、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特种工程专业承包等不分等级资质按最低等级资质办理。

  三、从2016年12月1日起,凡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国内业绩,不予认可。境外、国外业绩仍然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相关规定审查。

  四、启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的建筑业企业既有业绩补录功能,企业可登陆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网址:http://59.175.169.110/web/)进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业绩补录。企业在外省完成的既有业绩,需在项目所在地的省、市、县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未进入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的建筑业企业,应先完成企业信息入库手续,再进行业绩补录。

  五、企业在补录业绩信息时,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基本信息、招投标信息、施工图审查信息、合同备案信息、施工许可信息和竣工验收信息等六大环节如实详细填报,项目中标通知书(依法直接发包的项目需提供相关证明)、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证或备案表(尚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可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等,需扫描上传至管理系统备查。

  六、企业完成业绩信息填报后,根据项目管辖权限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对。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附件资料信息与所填报的业绩信息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即可入库。凡经补录审核入库的项目业绩即可同步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举报。

  七、企业在补录业绩过程中,务必仔细核对录入信息是否正确,不得提供虚假业绩、不得篡改业绩指标,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计入企业诚信不良记录。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企业进行补录,要坚持原则,按照“谁核对、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严禁不负责任,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予以追责,严肃处理。所有补录的业绩信息,一旦核对入库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或删除相关信息。

  八、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可将前五年(2011年1月1日-2016年1 月1日)的房屋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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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广西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通知

广西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 广西建筑资质动态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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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区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6〕7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的要求,为加强我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管理,经研究,我厅决定开展2016年全区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内容

  企业在主要人员、设备等方面是否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重点核查企业各类注册人员、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是否达到资质标准要求。

  二、核查范围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取得三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重点核查未录入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以下简称“诚信库”)的企业。

  三、核查时间和地点

  (一)核查时间:2016年11月7—11日。

  (二)核查地点: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1407会议室。

  四、核查方式

  (一)核查采取“双随机”的方式进行,即随机抽取被核查企业、随机确定核查人员。我厅拟随机抽取260家企业开展核查。

  (二)被核查企业需按照附件1至附件8的表格内容要求,提供本企业各类被核查人员近一个月的缴纳社保发票和人员清单原件,所有技术工人证书原件,企业自有主要设备的发票原件以及相应的材料复印件一套,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所有材料提交至核查地点。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技术负责人、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以诚信库的信息为准。

  五、工作要求

  (一)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告知辖区内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准备核查所需资料,按时提交,接受核查。

  (二)我厅将另行通知被核查的企业名单。

  (三)各被核查企业应安排负责资质管理的同志代表企业向我厅提交核查材料,该同志需熟悉资质标准对各类人员的要求。

  (四)各被核查企业应充分认识到核查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填写企业信息,将相关信息录入诚信库并在规定的核查时间内按文件要求如实提供各项资料。对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资料接受核查的企业,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五)对核查发现的问题,我厅将当场告知企业核查结果并发出《整改通知书》。企业要在收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厅报送整改材料,由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组织专家对整改资料进行审查。超过整改期限不报送材料又未提出延期整改申请的,视为拒不整改;所报材料未经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核、签字、盖章的,视为整改不合格。我厅将依据整改结果进一步采取措施对企业资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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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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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

  建市[2016]22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经研究,决定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部分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二、取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指标考核。

  三、调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的建筑面积考核指标,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四、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工程项目数据库建设,完善数据补录办法,使真实有效的企业业绩及时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项目经理是否持注册建造师证书上岗、在岗执业履职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建造师,依法给予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要将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建筑面积指标修订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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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意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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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求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意见的函

  建市施函[2016]8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我们拟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1.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关于企业经理、财务负责人、一级建造师的指标要求。

  2.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关于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要求。

  3.2017年1月1日起,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一级资质的企业,工程业绩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为准,未进入发布平台的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请研究提出意见,并于2016年8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司施工监管处。

  联系人:林乐彬

  联系电话:010-58933327;58934163(传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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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通知

建筑业企业资质网上申报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网上申报 一级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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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的通知

  建办市[2016]4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电子化进程,减轻企业负担和社会成本,提高审批效率,经研究,决定对我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和方式

  (一)2016年12月1日起,由我部审批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升级、重新核定事项,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不再受理纸质申请。

  (二)2017年1月1日起,由我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施工总承包特级)的新申请、升级、重新核定事项,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不再受理纸质申请。

  (三)对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的事项,企业须通过我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系统(以下简称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网址:jsb.justonetech.com)申报。

  二、申报材料

  网上申报资质资格的企业须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建筑企业)报送企业申报材料的公函;

  (二)通过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生成的带条形码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资质申请表。

  除上述书面材料外,资质申报所需其他附件材料均需通过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报送。

  三、有关要求

  (一)使用自行开发的资质申报和审批管理系统的省级主管部门,应按照统一数据交换文件标准,与我部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进行对接。

  (二)对涉及公路、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暂不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见附件)

  (三)各省级主管部门和中央建筑企业要加强对企业网上申报材料真实性查验工作。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我部将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3〕200号)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请各省级主管部门、中央建筑企业高度重视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网上申报和审批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尽快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培训,保证有关工作顺利开展。工作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58934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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