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地方考办有权统一调派监考人员。
第十九条 地方考办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考场有关信息套打在财政部考办统一印制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场情况记录卡》(以下简称《考场情况记录卡》)对应表格中。
第二十条 地方考办应当租用无线电监控车,充分使用财政部考办配发的防范科技手段舞弊设备。
第二十一条 地方考办必须安排工作人员到各考区、考点、考场进行巡考,详细巡考计划(含人员及安排)应当于考试开始前一周上报财政部考办。
第二十二条 地方考办应当安排专人查看考试专用邮箱,及时掌握财政部考办发布的有关信息,并指定专人随时关注网络有关注册会计师考试信息,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财政部考办。
第二十三条 考试开始前一天,考点、考场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适时张贴考点标志、考场分布图、考试有关规章制度及考试时间表。在考场门口明显位置张贴《考场清单》。应考人员座位号统一贴在考桌桌面的左上角。
(二)准备好装订、密封答题卷及答题卡用的物品(剪刀、钩针、胶水等)。
(三)考试专用草稿纸由考区根据科目需求统一准备,由考场监考人员随同试卷分发并回收。
第二十四条 临近考试开始前,考点、考场应当执行以下程序:
(一)校准考试时间。全国统一按照“北京时间”进行考试。考试前,考点负责人、监考人员应核对校正钟表。考点统一掌握考试时间,统一发出考试开始和考试结束的信号。
(二)取卷。每科考试开始前25分钟,各考场监考人员(两人)到考点考务办公室向考点负责人领取试卷袋、答题卡袋、草稿纸、考场情况记录卡和考场照片清单,并检查试卷袋是否有破损,核对试卷袋上标明科目是否与本场考试科目相同,核对无误后直接进入考场。
(三)应考人员入场。每科考试开始前20分钟,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及身份证件在《考场情况记录卡》上 “考生签字”栏内亲自签名(不得代签、不得划“√”或“×”),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及身份证件放在考桌桌面的左上角。
(四)检查应考人员物品。监考人员应主动引导应考人员进入考场入座,查收禁止带入考场座位的物品,包括:书籍、纸张,具备储存及显示、扫描、拍摄、接发图像和文字功能的各类电子设备。
(五)试卷袋启封。每科考试开始前15分钟,监考人员当众启封试卷袋,由两名考生签字确认,并形成有效的工作记录。根据试卷袋中提供的《资料物品清单》逐项核对。如发现答题卡、答题卷、试题卷有差错的,应及时向考点负责人报告,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换,并在《考场情况记录卡》中注明;如发现其他资料物品有差错,应于考试开始后向考点负责人报告,请求处理。
(六)宣布考场纪律。试卷袋启封后,监考人员从试卷袋中取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考场须知》向应考人员宣读,考点也可使用广播系统在各考场统一宣读。
(七)分发答题卡和答题卷。每科考试开始前10分钟,监考人员开始向应考人员分发答题卡和答题卷,并要求应考人员在答题卡和答题卷指定位置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件号,取下答题卷第1页的第5号条形码(最右侧一张条形码),粘贴在答题卡指定位置内。
(八)分发试题卷。每科考试开始前3分钟,监考人员开始向应考人员分发试题卷。
第二十五条 每科考试开始后,由一名监考人员在前台监考,其他监考人员逐个核对应考人员在答题卡和答题卷上所填写(填涂)的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件号及其相貌是否与其准考证、身份证件相关栏目内容及照片一致,条形码是否正确粘贴。
核对无误后监考人员应按要求用2B铅笔填涂《考场情况记录卡》相关内容。若有不符,立即查明处理。对无准考证的应考人员,应将其请出考场。
第二十六条 每科考试开始30分钟后,监考人员应再次检查应考人员是否按要求填写(填涂),如发现未按要求填写(填涂)或未正确粘贴条形码者,应警告并要求其补正,如仍不补正即按违规行为处理。
第二十七条 每科考试开始30分钟后,未进入考场的应考人员停止入场。应考人员交卷退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
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以前有违规行为需退出考场或有特殊情况需场外处理的应考人员应被带入备用教室,由监考人员监督其至该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止。
第二十八条 每科考试实施期间,地方考办巡考人员、考区负责人、考点负责人、流动监考人员应当不间断地检查各考场考试秩序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逐级上报。
第二十九条 每科考试开始30分钟后,地方考办应汇总本地区该科目实际参加考试人数,并上报至财政部考办。
第三十条 当发现并确认应考人员有违规行为时,监考人员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求违规应考人员立即停止答题。
(二) 收缴违规物品。重要物品填写《应考人员违规物品暂扣 退还表》,有条件的应对违规物品拍照。
(三)由2名监考人员对应考人员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在《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违规情况报告单》(一式两份,以下简称《违规情况报告单》)中记录其违规情况,并在其答题卡和答题卷页首空白处签注“违规”字样。
(四)将记录的内容当场告知应考人员,并要求其签字确认。违规应考人员拒不签字的,监考人员应当在《违规情况报告单》上注明。同时在考场情况记录卡上记录违规应考人员姓名、座位号、违规情形等内容。
(五)监考人员应当及时向考点负责人报告应考人员违规情况,将违规应考人员移交考点负责人,并将以下材料上交考点负责人:违规情况报告单、违规物品、答题卡、答题卷、试题卷等。对相互抄袭的,应写出书面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考点负责人接到监考人员报告的违规行为时,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检查《违规情况报告单》是否属实,监考人员是否注明,证据保存是否完整,违规应考人员试卷等资料是否齐全,违规应考人员是否签字确认。
(二)对拟作出的处理意见及时电话上报考区和地方考办。
(三)告知违规应考人员违规事实及处理意见,要求其签名留下联系方式,并带至备用教室,由监考人员监督其至该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止。
(四)《违规情况报告单》上签署考点处理意见,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时,监考人员应提醒应考人员注意掌握时间,如有应考人员退场,应要求其在《考场情况记录卡》指定位置填写交卷时间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三条 每科考试结束时间到,监考人员应要求应考人员立即停止答题,将答题卡、答题卷、试题卷及草稿纸翻放在桌面上,并当众清点回收答题卡、答题卷、试题卷及草稿纸。清点回收工作结束后,应考人员方可退出考场。
应考人员退出考场后,监考人员应当清点本考场有效答题卡、答题卷数量,将其分别填写在答题卡袋和试卷袋封面的指定栏目内;并认真填写(填涂)《考场情况记录卡》。
第三十四条 监考人员应将本考场答题卡、答题卷、试题卷、草稿纸、答题卡袋、试卷袋及其他有关资料带回考务办公室,交考点负责人验收后分别处理:
1.每一考场有效答题卷按统一规定装订成册并密封,装入本考场试卷袋中,并再次密封。
2.每一考场有效答题卡收理整齐后装入本考场答题卡袋中并密封,封装时切勿折损。
3. 未启封的试题卷袋,保持密封原状。
4.试题卷、未使用过的答题卡、未使用过的答题卷应集中回收,不再装订成册或封装,集中回收到地方考办试卷库保存,严禁流失。
第三十五条 全部考试结束后,考点应集中整理本考点密封后的有效答题卡袋及有效答题卷袋以及集中回收的试题卷、未使用过的答题卡、未使用过的答题卷、草稿纸、《考场情况记录卡》、《违规情况报告单》。经由考区送至地方考办试卷库。
违规情况报告单应当与违规应考人员的答题卡、答题卷、试题卷、《考场情况记录卡》复印件及有关证据等单独装袋。连同上述密封的有效答题卷袋等一并送至地方考办试卷库。
第三十六条 地方考办应认真验收、清点各考区交回的密封有效答题卡袋、密封有效答题卷袋以及试题卷、未使用过的答题卡、未使用过的答题卷、草稿纸、《考场情况记录卡》。
对《考场情况记录卡》,地方考办应认真审核填涂质量,并以考点为单位,一科一袋进行清点,清点无误后装入《考场情况记录卡袋》中。
对《违规情况报告单》,地方考办应验收,并核对违规应考人员的答题卷及有关证据,核对无误后将《违规情况报告单》分装成两册(无违规情况的,无须填写《违规情况报告单》,亦不装订)。
第三十七条 全部考试结束一周内,地方考办应认真填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或综合阶段考试)有效答题卡、答题卷及相关资料报送单》(一式三联,见附件),特别注意审核填写的答题卡袋及试卷袋上的有效份数,并将密封的有效答题卡袋、密封的有效答题卷袋、未启封的试题卷袋、《考场情况记录卡》、《违规情况报告单》(一册)委派专人(至少两人)送往财政部考办指定的试卷集中评阅地。
《违规情况报告单》(另一册)连同违规应考人员的答题卡、答题卷、试题卷、《考场情况记录卡》复印件及有关证据由地方考办收存并永久保存。
第三十八条 试题卷、未使用的答题卡、未使用的答题卷、草稿纸、《考场情况记录卡》复印件由地方考办收存,按档案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考试期间,出现异常情况,由地方考委会处置或授权考区负责人处置;出现重大异常情况,其影响范围较大的,应报财政部考委会处置。
第四十条 除财政部考委会或地方考委会、财政部考办或地方考办成员及派出的巡考人员、该考场监考人员、应考人员外,未经财政部考委会或地方考委会允许,任何人不准进入考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考场内采访和摄、录像。
第四十一条 考试期间,财政部考委会、地方考委会、各考区及考点要配备值班人员,设立值班电话,地方考委会值班室至少应有一台传真机和一部移动电话,并确保值班电话及传真机畅通,以处置紧急异常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有关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考试方式,应考人员情况,考区、考场的设置情况,考试实施过程中的情况,考试成绩情况等,在未正式公布之前,按照国家秘密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财政部考委会同意,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
第四十三条 参与考试工作的各类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则,如有违反,将按《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每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结束后1个月内,地方考办应将当年考试工作的书面总结上报财政部考办。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考办将对地方考办每年度的考试组织工作予以考核。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的通知(财考[2008]7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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