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考务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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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的通知

  财考[2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现将修订后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确保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及《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级执业资格考试。财政部成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委会),组织领导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财政部考委会设立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办),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

  财政部考委会确定考试组织工作原则,制定考试工作方针、政策,审定考试大纲,确定考试命题原则,处理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委会)工作。

  第三条 各地方考委会组织领导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地方考委会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考办),组织实施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

  地方考委会贯彻、实施财政部考委会的决定,处理本地区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考试工作人员

  第四条 各级考试组织机构应配备与所承担的注册会计师考试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考试工作人员。

  第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遵守考试保密工作相关规定。

  第六条 考试组织工作全过程中,考试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参加考试的,不得参与当年度试卷的印制、监印、装袋、运送、保管、评阅等项工作,回避接触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答题卷与答题卡;考试实施期间不得担任所在考区、考点的负责人或同一考点的其他工作人员,与应考人员同一单位或有隶属关系的,不得担任同一考点的监考工作。

  第三章 试卷的运送及保管

  第七条 财政部考办统一印制试卷(包括答题卡、答题卷、试题卷),分科密封包装(答题卡另行封装)。包装袋分30份卷标准装袋、25份卷标准装袋和5份卷值班用装袋三种。地方考办根据本地区报考人数、考场设置情况确定所需试卷袋数,并上报财政部考办。

  第八条 试卷的发送、回收交接的程序及要求:

  (一)试卷由财政部考办指派专车,由武警于考试开始前一周护送至地方考办设置的试卷库。

  (二)地方考办应于考试开始前1天,将试卷直接送达各考区试卷库或各考区直接将试卷领至本考区试卷库。

  (三)考区应于每科考试开始前1小时,将该科试卷直接送达各考点。

  (四)每科考试结束后,考点应立即将试卷送至其所在考区试卷库;考区应于全部考试结束后l天之内将试卷送往本地地方考办设置的试卷库;全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地方考办应将试卷等送往财政部考办指定的试卷集中评阅地。

  (五)运送试卷要指派专人(至少两人)、专车(送往集中试卷评阅地可使用其他运输工具)。运送途中应做到人不离卷,无关人员不得乘坐运送试卷的专车,切实做到保密安全,并防止整个运送途中试卷被污物污染。

  (六)交接试卷要严格履行签收手续,认真填写交接单。

  第九条 地方考办及各考区须建立试卷库。试卷库须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防护设施、设备,要采取防水、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存放试卷的卷柜锁闭后,应当加封盖有地方考委会印章的密封条。地方考办应当聘请武警对试卷库实施24小时守卫,确保试卷存放的安全。

  试卷入库、出库,应当建立登记制度,地方考委会应派两名以上成员或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对出入库时间、数量、涉及人员等签字确认。

  国家保密局、财政部保密办和财政部考办将随机对试卷库进行抽查。

  第十条 各地方考委会及考办负责本地区试卷的保密工作。在试卷运送与保管过程中,所有涉密事项,必须用加密方式进行联络。

  第十一条 试卷启用前、答题卡和答题卷密封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拆封。

  第十二条 试卷运送、保管过程中如发生泄密及其他意外事故,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扩散;并迅速查明原因,及时报地方考委会及财政部考委会总值班室请求处理。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十三条 考试采取闭卷笔试方式,在全国范围同一时间内举行。

  第十四条 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在某一地区某科目考试时间必须推迟的,由地方考委会上报财政部考委会批准。推迟考试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推迟考试时间超过30分钟的,该地区所涉科目,启用备用试卷另行组织考试。

  第十五条 地方考办应当与考区、考点和监考人员就试卷保密安全及考试违规行为防范工作层层签订承诺书,责任到人。

  第十六条 考区、考点、考场设置及要求:

  (一)地方考办根据本地区报名人数及分布情况,本着“就近、集中”的原则,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内设若干考区,考区下设若干考点,每一考点内设若干考场。考场应在省、地(市或州)政府所在地设置,县级及以下行政区不设考场。年均报名人数不足300人或以前年度出现违规试卷的考区原则上不再设置考区。

  (二)考点应设置考务办公室,作为考试期间收发试卷及处理考试事务的场所。

  (三)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光线充足。考场内除考试必备物品外,不得有任何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或字迹。

  (四)严格遵守财政部考办规定的考场编排和人数要求,按照科学、合理、防范违规行为的原则编排考场,报名人员的座位应随机编排,座位之间不得少于80厘米的距离。

  (五)地方考办应租用带有监控设备的专用考场,各考点应在考务办公室附近预留一间备用教室,供出现违规行为或有特殊情况需提前退出考场但不得退出考点的考生使用。备用教室应当配备监考人员。

  (六)地方考办应要求监考人员严格检查考生携带的物品,坚决查收规定范围之外的物品,有条件的地方考办可以配备专用铅笔、橡皮和签字笔。

  第十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配备及要求:

  (一)每一考区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两人(以下简称考区负责人),人选由地方考委会决定。考区负责人负责本考区各考点、考场的考试组织工作。

  (二)每一考点设主考一人,副主考一至两人(以下简称考点负责人),其职责为:

  1.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全面负责本考点的考务工作。

  2.培训本考点监考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3.组织实施考场的布置和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4.接收、保管试卷,向各考场分发、验收试卷。

  5.监督考试秩序,处理本考点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

  6.监督本考点有效答卷的封装。

  (三)每个考场应至少配备两名监考人员。每个考点应配备若干考场外流动监考人员,负责检查、维护考场考试秩序,并处理监考人员移交的需在考场外的有关事项。

  (四)监考人员由考区负责人和考点负责人共同认定。

  (五)各考点根据需要配备保卫、医务等服务人员,做好维护考点考试秩序及为应考人员服务等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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