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2016《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新增考点

  出国留学司法考试网为您提供2016年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大纲变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司法考试的重要学科之一,关于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以及考点的复习不要只注重法条的记忆,更要结合理论知识进行理解性的记忆。详情请看下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备考提示

  本部分的命题理论性逐年增强,新兴热点问题成为考查的重点。在命题设计上,改变了过去直接依照法条设计题目的方式,很多题目都需要考生运用行政法的基本理论知识进行分析才能解答。在复习的时候,首先要注意行政法的复习重点主要在于《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这三大重要的具体行政行为法以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另外《公务员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条例》这几部都是今年比较热点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十八大关于机构改革相关方面的变动,考生在复习的时候需要特别关注一下这部分内容。另外,《国家赔偿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法条进行了重新的修订,也需要特别留意一下。最后,《行政复议法》在复习的时候要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内容对比结合记忆,二者很多知识点上都是相通的,比如说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的被告之间的对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受案范围上的对比等等。在此特提醒考生在平时的复习中要注意理论知识的累积,不能只背法条。

  【2016年大纲变化】

  在过去五年司法考试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年均分值基本维持在60分左右。近年来对于本部分的考核体现两个趋势:一是越来越重视基础理论的考查,第四卷论述题部分也往往涉及行政法基本原则等理论内容;二是考试的内容日益细化,对相关司法解释的考核力度超过行政法典本身。

  【新增法律法规】

  大纲附录部分,修订法律法规2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修正前

修正后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修正前

修正后

19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

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

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第15条、第142条第2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9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第15条、第173条第2款、第273条第2款、第279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命题思路】

  本条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责任的6种情况。在6种情况中,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性质有一定的差别。其中,个人行为和公民自伤和自残的行为,均不符合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属于国家赔偿责任不成立的情形。第(六)种情形是一种概括式的情形,实际上是为扩大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提供便利条件。但应当认为,凡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国家都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概括式规定并不可取。第(三)种情形为本次修正条款,包括以下考点:

  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述六种情况中,第(2)种至第(4)种情况和第(6)种情况,属于犯罪人具有犯罪事实的情形,不符合无罪羁押赔偿原则,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第(1)种和第(5)种情况,则应进一步明确。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因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而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理解为是依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而不是司法机关主观认为不构成犯罪。对于第(5)种情况,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区别情况而异。如果受害人是因自己的自伤、自残行为或者是因为自己的体质等自然原因而死亡的,即意味着司法机关没有实施违法行为,不产生国家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受害人的死亡是因为司法机关实施了刑讯逼供、暴力侮辱、违法使用武器或者警械等违法行为死亡的,即符合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第173条第2款,第273条第2款,第279条规定的是在特定情形下的不起诉,主要为酌定不起诉情形,其中后两项规定为最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新增加的内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第273条第2款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第279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经典试题】

  1.关于合理行政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遵循合理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B.合理行政原则属实质行政法治范畴

  C.合理行政原则是一项独立的原则,与合法行政原则无关

  D.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应准确是合理行政原则的要求之一

  答案:B

  解析: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由此A和C说法错误,不当选。

  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合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由此B说法正确,当选。

  D项中的“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应准确”这是诚实守信原则的体现,由此D说法错误。

  2.关于国家行政机构,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国家粮食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

  B.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是主管台湾事务的办事机构

  C.财政部的司级内设机构的增设由财政部审核,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

  D.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是国务院组成部门

  答案:ACD

  解析:A不正确,国家粮食局是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

  C不正确,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增设、撤销或合并,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D不正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是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3.公务员小张、小王同属一个单位,二人因共同违纪行为受到单位处罚,小张的处分是撤职,小王的处分是警告。关于小王和小张,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小张受到撤职处分的同时,要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B.小王在6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C.小张在24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D.解除小张的处分后,不视为恢复小张的原职务

  答案: B

  解析:《公务员法》第58条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小王受到的是警告处分,因此在处分期间,可以晋升工资,据此,B项错误。根据该条规定,AC两项均正确。

  该法第59条第2款规定:“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据此,D项正确。

  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B.

  4.白云区公安分局在查处朱某的旅馆时,朱某之妻黄某曾多方阻挠公安人员执法,该局民警叶某便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为由,当场决定处以黄某罚款100元的治安处罚,并拒绝其申辩,立即填写罚款决定书交予黄某并要求当场缴纳。关于该处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民警叶某不得当场决定给予黄某100元罚款

  B.民警叶某不得要求黄某当场缴纳100元罚款

  C.民警叶某不得当场交付罚款100元的决定书

  D.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黄某可以拒绝

  答案:BD

  解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0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因此叶某可以当场作出罚款决定,A项错误。

  《行政处罚法》第47条、48条规定了当场缴纳罚款的情形,而此处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叶某不得要求当场交纳100元的罚款,B项正确,当选。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101条规定,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所以,C项不正确。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因此,D项正确。

  5.黄某与张某之妻发生口角,被张某打成轻微伤。某区公安分局决定对张某拘留五日。黄某认为处罚过轻遂向法院起诉,法院予以受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某区公安分局在给予张某拘留处罚后,应及时通知其家属

  B.张某之妻为本案的第三人

  C.本案既可以由某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由黄某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D.张某不符合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条件

  答案:AD

  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故A项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本题中,张某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故张某为本案的第三人,并不是张某之妻,故B项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该规定,本题非经复议的案件,故管辖法院为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法院,C项错误。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本题并不是被处罚人提起行政诉讼,所以张某不符合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条件,D项正确。

  6.下列哪些情形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A.警察王某之子玩弄王某手枪走火,致人伤残的

  B.章某因盗窃被判刑后,为达到保外就医目的而自伤的

  C.民事诉讼中,申请人提供担保后,法院未及时采取保全措施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

  D.警察接到报警后,拒不出警造成财物被抢劫的

  答案:CD

  解析:依《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国家不予赔偿,故不选A.

  依《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予赔偿,故不选B.

  依《国家赔偿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故选C.

  依《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D情形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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