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自学考试毕业生的待遇
按照国务院国发〔1988〕15号文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七章的规定执行。其中,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十四、其它相关事宜
1.课程变化情况
⑴根据考委[2014]5号文件的规定,从2016年起停考对外经济管理概论(课程代码00053)、金融市场学(课程代码00077)、外经贸经营与管理(课程代码00101)、国际企业管理(课程代码00148)和企业定价(课程代码00180)等5门课程。依据我区实际情况,已将以上5门停考课程做了调整和顶替安排。(见新考办[2015]25号文)。
⑵根据考委[2012]4号文件的规定,2014年首次开考修订后的学前教育专业(专科),2016年继续安排《幼儿园教育基础》(课程代码 12339)等11门课程的考试,具体课程考试安排见附件1。为区分学前教育专业(专科)新、旧专业的课程考试安排,附件中相应专业栏分别标注“新专业计划”和“旧专业计划”字样。
在本文下发后,如还有新的专业或课程实行统考,其考试安排将另行通知,涉及已有的公共课或共同课可按当年的统考课程安排予以安排考试。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部分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将会做出相应调整和改变,在命题时要将考试之日起六个月前由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和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列入相应课程的考试范围。凡大纲、教材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4.2016年安排考试的“公安管理(本科段)”、“监所管理(独立本科段)”、“机电一体化(专科、独立本科段)”、“农学(专科、独立本科段)”、“畜牧兽医(专科、独立本科段)”专业分别由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机电行业管理办公室、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畜牧厅委托开考。
5.秘书学专业(独立本科段)因主考院校新疆师范大学专业调整,已没有该专业学位授予权。考生毕业后如有学位需求,可与国内其它有该专业学位授予权的高校联系咨询。
6.凡停考的专业,有尚未毕业的考生可转到相近专业参加考试,已取得的名称相同的课程合格证书继续有效。停考专业考生依照考试计划若还缺1-2门课程未能毕业,可到当地自考办申请,我办将依据全疆申请登记汇总情况酌情进行安排。
十五、本简章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地址:乌鲁木齐市和平南路77号,邮编:830001。咨询电话:0991-26093470991-26997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监督举报电话(考试期间):
0991-2609346、0991-2609326。
二○一五年九月十日
附件:1.201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课程表(汉文)
2.201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课程表(维文)
3.201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课程表(哈文)
4.201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用书目录(汉文)
5.201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用书目录(维文、哈文)
6.2016年各类证书考试的报名考试时间表
注:因考试公告、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出国留学网教师资格证考试频道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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