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2016年一级建造师知识点复习(15)

2015-12-06 11: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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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点: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注册建造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有关监督部门确认后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记入注册建造师执业信用档案:

  (1)《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22条所列行为;

  (2)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

  (3)泄露商业秘密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及时签字盖章的;

  (5)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6)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7)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导致项目未能及时交付使用的;

  (8)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的;

  (9)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点: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

  (一)公布的时限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公布内容应与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中的企业、人员和项目管理数据库相结合,形成信用档案,内部长期保留。

  (二)公布的内容和范围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除在当地发布外,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通过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建立的信息共享机制,获取的有关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在本地区统一公布。各地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要逐步与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和实时发布。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吿暂行办法》规定,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所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理决定应给予公告: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暂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5)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6)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7)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

  (8)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

  (9)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

  (10)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公吿部门可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书直接进行公告。

  (三)公告的变更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对发布有误的信息,由发布该信息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修正,根据被曝光单位对不良行为的整改情况,调整其信息公布期限,保证信息的准确和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应及时变更或删除该不良记录,并在相应诚信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同时应依法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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