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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审计局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
1、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
2、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工作勤政、高效。
3、严格遵守《廉政准则》和审计署“八不准一严禁”的规定。
4、严格遵守政治纪律。不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不一致的言论,不在群众中散布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意见,不制造、传播政治谣言,不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5、保证政令畅通,无“先斩后奏,斩而不奏”现象。
6、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责任的,按管理权限追究责任。
局 领 导 签 字:
股室负责人签字:
二O 年 月 日
县审计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肃审计纪律,改进机关作风,带好班子和队伍,树立公正、廉洁、务实、高效的审计机关形象,根据县委、县政府和县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局领导班子、各股室、全体干部职工、各审计组在抓好业务工作的同时,还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为此,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上级纪委全会精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严明党的纪律,加强党的作风建设,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建章立制,强化监督,改进作风,文明执法、廉洁从审,树立良好的审计形象,打造政治坚定、业务一流、廉洁自律、文明执法的审计队伍,为圆满完成审计各项工作任务提供坚强的组织、纪律保障。
二、责任体制
按照“一把手负总责,主管、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原则,局党支部书记、局长对本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主管和分管负责人对所分管工作和分管股室的党风廉政工作负总责;各业务股室负责人、各股室成员对本股室的党风廉政工作负直接责任;各审计组组长、主审对本审计组党风廉政工作负直接责任;班子各成员、各股室人员、各审计组组员对本人的党风廉政行为、审计纪律负全部责任。
三、责任内容
1.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分析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时检查责任制落实情况,针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局领导汇报。
2.各层次、各条块负责人要带头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讲廉政、讲纪律,严格执行党中央“八项规定”、“六条禁令”、“公务员八条禁令”、“八不准”审计纪律以及民主集中制,坚持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等制度,做到严于律已,率先垂范。
3.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和干部的思想教育,深入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针对性强的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活动,定期不定期地进行党纪法纪和案例警示教育,筑牢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全面推进廉政文化进机关、进家庭活动,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机关氛围,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4.坚决执行审计机关廉政建设“八不准”规定和本局制定的审计工作纪律,加强包括审计廉政风险防护体系建设在内的各项制度建设,从源头上、从体制机制制度上预防和遏制腐败和违纪现象,标本兼治,长期坚持,当好廉洁型机关的维护者和推动者。
5.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严肃财经纪律,严厉查处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效益。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商业贿赂、工程建设领域和“小金库”、“三公”经费等专项治理工作。继续加大对民生资金、项目落实情况的审计监督,真正做到“审为国家,计益人民”。
6.加强对审计人员执行各项廉政制度、中央“八项规定”和“八不准”审计纪律的日常监督,及时排查廉政风险点防控工作,发现带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谈话告诫。
7.发挥好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作用,接受社会监督,做到群众反映良好,杜绝干部职工违法违纪违规现象。
四、责任考核办法
责任考核工作由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办公室具体组织。
1.将执行党风廉政、审计纪律责任履行情况列入本人年度审计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
2.被追究执法责任、廉政责任的人员,取消其本人评先评优的资格,其本人所在股室年内不得评为先进股室。
3.审计回访检查审计人员执行审计工作纪律情况,或被审计单位有举报,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存在违反廉政建设和审计纪律现象的,追究本人和其所在股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的责任。
五、责任追究
(一)凡因工作不力或发生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按照有关程序和职责权限规定或报请有关部门作出相应处理。
(二)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内,违反廉政建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关执法责任:
1.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线索隐匿不报,或发现重大经济案件未及时建议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
2.对审计查出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或仅部分上报的;
3.对群众举报的重要问题,不及时调查、不认真处理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4.违反规定,不按审计程序和流程进行审计操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5.对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在未经局领导或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之前,擅自向被审计单位或其他人员泄露的,或擅自做出审计决定的;
6.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7.审计人员有意隐瞒与被审计单位法人或财务主管人员的回避关系,不坚持原则,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转移、毁弃被审计单位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计资料或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
8.同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私下勾结,透漏审计内部情况的;
9.违反审计廉政“八不准”纪律,违反有关廉政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10.其他违反廉政建设、审计纪律及文明审计规定的行为。
责任考核内容有不明确之处,由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完善和解释。
总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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