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二卷《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点:反诉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点:反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八章讲述的是关于反诉的相关知识点,关于反诉的概念你都了解吗?如果你清楚他们的概念那么快快做做下面的练习题巩固和提升一下吧。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八章 反诉

  第一节 反诉概述

  一、反诉的概念与特征

  (一) 概念: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出的,旨在抵销、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使原告的诉讼请求失去意义的反请求。

  (二) 特征:

  1. 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双重性

  2. 目的的对抗性

  3. 相对于本诉具有独立性

  二、反诉与反驳的区别

  (一) 概念上的区别:反驳是对原告的实体权利请求的事实或法律依据进行的反驳,以使原告的请求在事实上或法律上不能成立;反诉则是针对原告的实体权利请求另外提出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以抵销或吞并原告的请求。

  (二) 当事人的地位不同:反诉当事人的地位具双重性,反驳则不会变化

  (三) 产生的程序效果不同: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反驳本身不构成诉

  (四) 成立的条件要求不同:反诉请求须与本诉请求互相牵连,还要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反驳则没有特定条件限制。

  (五) 实体法律后果不同:反诉可能会使原告承当一定责任,反驳则可能免除自己的责任。

  Ÿ 识别的最基本方法:看被告有无明确提出反诉声明

  三、反诉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 概述:是基于当事人的诉权而建立的,理论基础在于诉权理论。反诉的提起是被告行使诉权的结果。

  (二) 价值目标:

  1. 当事人的诉权平等与相互制衡

  2. 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

  3. 以诉讼经济为原则

  4. 保障司法统一

  第二节 反诉成立的条件

  一、反诉的形式条件

  (一) 反诉的主体:只能是本诉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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