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江苏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

  七、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66.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目的意义是什么?

  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健全教师管理体制,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重要举措。目的是通过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加强在职教师考核,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

  67.所有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都要定期注册吗?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我省实际,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都要注册:

  (1)全省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举办的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三年制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级中学)的在编在岗教师;

  (2)在地方教研室、少年宫、电化教育等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并可评聘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的在编在岗人员;

  (3)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正式批准设置的五年制高等职业学校和五年制高等师范学校中专门从事中专层次教学的在编在岗教师。

  经省教育厅同意,各地可根据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将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在编在岗教师,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幼儿园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岗教师纳入定期注册范围。其他人员和已退休人员不在注册范围。

  68.未列入注册范围的人员是否证书就没有用了?

  不属于注册对象的教师资格证书持有人包括高等学校教师不参加定期注册,其教师资格证书按目前的政策仍然有效,相关人员今后仍可以使用其依法获得的教师资格证书应聘相应的教育教学工作。此类人员到符合注册条件的岗位工作后,则需要执行定期注册制度的相关规定。

  69.我省今年何时开展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

  我省今年在常州市开展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我省注册受理期是每年10月10日至11月10日。

  70.我省何时全面推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将根据国家要求,在常州市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稳步推进。

  71.列入注册范围的人员,如果不具备教师资格证书,或者不符合注册合格条件的,怎么申请注册?

  列入注册范围的人员,无论是否具备教师资格证书或是否符合注册合格条件,都必须如期申请注册。无任何教师资格证书的直接注册不合格。其他人员无故逾期不申请注册,注册机构需将其个人信息录入定期注册系统,并作出注册不合格的结论。

  72.尚在试用期人员是否需要申请定期注册?

  首次聘用人员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于最近的注册受理期内申请首次注册。

  73. 首次注册需要进行体检吗?

  暂不需要统一体检,由所在学校根据近年体检情况出具身心状况可以继续从教的证明即可。

  74.什么是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需要资格证书和任教学科一致吗?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注册时,对教师资格证书上的任教学科与实际任教学科暂不作一致性要求。

  75.有两本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注册了一本后,其他证书必须注册吗?如不注册还有效吗?

  一人一年只能对一本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的,应对与现任教学段和学科一致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未注册的其他证书仍然有效。

  76.首次注册需要继续教育学时证明吗?

  首次注册时不需要提供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77.继续教育学时如何认定?

  培训学时的计算和认定按照江苏省教育厅颁布的《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78.定期注册时在外地进修,符合注册条件吗?

  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挂职、借调、培训、学术交流、短期病休或产假等人员可以申请定期注册。未经批准的上述人员应暂缓注册。

  79.病休达2年以上的还可以申请定期注册吗?

  因患重大或难以治愈性疾病且无法从事正常教学连续达到2年以上的,应暂缓注册。长期病休康复后或经治疗后坚持参加正常教育教学工作一学期及以上并符合其他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注册。

  80.如果首次注册后,在下一个五年注册期内出现暂缓注册情形的(如离开教学岗位一学期以上等),能否申请定期注册?

  如五年注册期内出现暂缓注册条件情形的,但在下一个五年定期注册时完成了暂缓注册应补足的相应条件,可以申请定期注册,未补足相应条件的暂缓注册。

  81.如果首次注册后,转到不在注册范围单位(如民办培训机构)工作,还能申请定期注册吗?如果不能注册,证书是否就失效了?

  在五年定期注册时已转到不在注册范围单位工作或不再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不能申请定期注册,超出有效期后,证书不再有效。具体补证优惠办法教育部另行规定。

  82.受党政纪处分还能申请定期注册吗?

  受党政纪处分未解除的应暂缓注册,处分解除并在当年度考核合格的可以再次申请注册。

  83.持有初中教师资格证,由于组织原因调到高中任教,可以注册吗?

  首次注册时,对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并已在高学段任教满2年且经学校教学考核合格的人员,可先给予注册合格结论,并限其5年内取得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或调整到相应学段任教。在下一定期注册期间,仍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调整到相应学段任教,否则暂缓注册。其他持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人员,首次注册时应给予暂缓注册的结论。

  84.哪些情况下注册不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4)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的。

  85.定期注册不合格后,原来的证书是否就作废了?

  定期注册不合格人员,原所持证书不再受理重新注册,原证书不能再使用。

  86.定期注册需要缴纳费用吗?

  申请定期注册不缴纳任何费用。

  87.注册范围内人员向哪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定期注册?)

  申请人向人事关系所属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省属中专校或五年制高职学校以及部省属单位直属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师应向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定期注册。

  88.申请定期注册后什么时候可以知道结果?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注册结论。注册结论应提前公示,公示期为7天。

  89.定期注册需要网上申请吗?

  定期注册需要网上申请,请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进行网上申请。网络申请的同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由所在学校集体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定期注册。

  90.如出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情况怎么处理?

  情节较重的暂缓注册,情节严重的注册不合格;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91.任教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怎么办?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2.对暂缓注册、注册不合格的教师有什么处罚措施?

  暂缓注册、注册不合格的教师不得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注册不合格的教师,不得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93.首次注册后到下一个5年定期注册周期内到达退休年龄,怎么注册?

  在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当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应注册至退休年度。

  94.定期注册所指“教师”包括哪些人?

  “教师”包括专任教师,从事学校管理并承担教学任务的校级领导,符合学校岗位职数要求、又承担一门课程及以上教学任务的学校其他管理干部,承担实验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担任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教师。

  95.在外省首次注册后,调到江苏后能否申请定期注册?

  可以申请注册,但必须符江苏定期注册的其他条件。

  96.需注册的教师资格证书遗失应如何补办?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应由申请人自行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证书。申请人需先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填写《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提交身份证和个人档案内的教师资格申请表复印件等材料。

  97.定期注册结论如何体现?

  定期注册结论由注册受理机构根据省教育厅最终复核意见,填写在定期注册申请表的注册机构意见栏内,同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备注页上贴上注册贴,并加盖注册机构的骑缝章。

  98.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如何处理?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行政复议。

  八、其他

  99. 教师资格考试、认定和定期注册的常用网址有哪些?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

  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

  江苏教育网: www.ec.js.edu.cn

  江苏省教育考试院 www.jseea.cn

  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江苏教师教育网) www.jste.org.cn

  100.通过哪些途径可以咨询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问题?

  有以下两种方式:

  (1)网络咨询。通过江苏教育网“在线咨询”栏目咨询。

  (2)电话咨询。考试和认定政策咨询电话:025-83239421,83335135(省教育厅),考务工作咨询电话:025-83235921(省教育考试院),定期注册电话:0519-85681336(常州教育局),其他各市教育局人事师资部门咨询电话详见各地公告。

  附件1:相同或相近学科目录(供符合过渡条件的考生使用)

  附件2:江苏省自学考试主干课程目录(供符合过渡条件的考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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