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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办法(试行)

浙江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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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办法(试行)

  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

  现将《浙江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教育厅

  2016年11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在总结我省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本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依法举办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岗教师。其中非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等在岗教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纳入定期注册范围。

  第五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定期注册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第六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第七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受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机构。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八条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表现良好;

  (三) 上一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其中,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四) 完成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培训任务,培训考核合格;

  (五) 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六)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定期注册的,除具备首次注册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 注册有效期内,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 注册有效期内,完成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学分),并符合相应的学时(学分)结构要求。培训学时(学分)的计算和认定按照《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浙教师〔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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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云南省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其他行业所属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成人教育的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含派驻民办学校的公办教师,以下简称教师)。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成人教育的学校和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各级教研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少年宫)教师的定期注册工作暂缓。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第五条 云南省教育厅主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或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六条 首次注册合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被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标准。

  (四)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其他人员须在申请注册前一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七条 注册时,对于低证高聘、高证低聘以及一人多证、科证不一等特殊情况,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低证高聘,即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开始前已经在编在岗的教师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的(包括持有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书在其他学段或岗位任教的),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给予注册合格结论,并限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或调整到相应学段任教。教师资格首次注册后低段高聘时间不得超过规定年限。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启动后,各地各校对新聘任教师不得再“低证高聘”。

  (二)高证低聘,即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的,视为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三)一人多证,即对持有两种及以上(小学、初中、高中或中职)教师资格证书的,且现在小学、初中、高中或中职任教的,在一个注册周期内,申请人只能自行选择与现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最相应的一种教师资格进行注册。

  (四)科证不一,即现任教学科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上任教学科不一致的,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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