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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透视教育对象
教育对象是教育活动的重要一方,是教育活动的反应者,又是成果体现者。
第一节 学生是怎样的人——学生的本质属性
学生观三个层次:观念、法制水准的学生观。一般水准的学生观;具体学生观。
一、学生是人
(一)是一个能动体 学生具有发展自身的动力机能;学生能够意识到自己是被他人所塑造和改造的人。
(二)是具有思想情感的个体
(三)具有独特的创造价值
二、学生是发展中的人
(一)学生具有与成人不同的身心特点 (二)学生具有发展的潜在可能
(三)学生具有获得成人教育关怀的需要
三、学生是一个完整的人
四、学生是以学习为主要任务的人
(一)学生以学习为主要任务(二)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学习(三)学生所参加的是一种规范化的学习
五、学生在教育过程中的地位
学生是教师在教育实践中的对象。他是一个有意识的人,他在教育过程中的一切行为,能否接受教育,以及接受教育的程度,都要受到他自己意识的支配。
教师的活动一定要与学生的主动活动相联系,教师的活动目的一定要转化为学生的活动目的,教师所施加的影响一定要构成为学生活动的手段和对象,教育才能产生它的作用。
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同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一样,是教育的一条基本原则。
六、学生的社会地位
学生的社会地位是一个学生权利的问题。
(一)青少年是权利的主体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核心精神,正是维护青少年儿童的社会权利主体地位。其基本原则是:儿童利益最佳原则;尊重儿童尊严原则;尊重儿童观点与意见原则;无歧视原则。
(二)青少年儿童的全法权利 1、生存权利 2、受教育的权利 3、受尊重的权利 4、安全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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