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考点复习(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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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考点:建设工程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建设工程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建设工程行政处罚包括:

  a、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b、建筑领域其他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受到的法律制裁。

  (1)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2)行政处罚包括:

  a、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b、建筑领域其他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吊销资质证书。

  (3)行政处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建设工程民事责任

  (1)种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2)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3)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如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但也不限于财产责任,还有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4)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返还财产;修理;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被撤销后,应当返还财产,方式是折价返还。参照合同约定价款或者按当地市场价据实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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