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下发《关于实施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的意见》,意见明确,对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批确定的重点创业项目,一次性给予创业支持资金50万元。
根据《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十一五”规划》(国人部发〔2006〕123号)精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实施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即每年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一批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企业,在创办初始启动阶段予以重点支持,以加快其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企业快速发展。
据介绍,申报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为留学回国人员,一般应获得硕士以上学位;(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技术创新性强,具有市场潜力;(三)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经营管理能力,如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者可优先考虑;(四)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3年;(五)企业注册资金现金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留学人员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六)企业法人诚信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经费划拨方面,对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批确定的重点创业项目,将一次性给予创业支持资金50万元;对于确定的优秀创业项目,一次性给予创业支持资金20万元。相关地方应给予相应配套资金支持。
创业支持资金由人社部根据审批结果下拨至有关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地应在收到拨款一个月内,全额拨付给相关留学人员企业。创业启动支持资金一般用于留学人员企业科研创新和市场开拓以及贷款贴息、人员安置、团队建设等方面。
受支持的留学人员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专项经费的管理规定,制定资金管理细则,确保专款专用。对支持资金在执行期间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映。
人社部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受支持企业使用资金的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如发现违规使用情况,将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返还中央支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