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一建《建筑工程实务》考点:施工现场防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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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实务》考点:施工现场防火要求

  一、消防器材的配备

  1.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区域内每l00配备2只10L灭火器。

  2.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l200,应配有专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积水桶(池)、黄砂池,且周围不得堆放易燃物品。

  3.临时木工间、油漆间、木机具间等,每25配备一只灭火器。油库、危险品库应配备数量与种类合适的灭火器、高压水泵。

  4.应有足够的消防水源,其进水口一般不应小于两处。

  5.室外消火栓应沿消防车道或堆料场内交通道路的边缘设置,消火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20m;消防箱内消防水管长度不小于25m。

  6.手提式灭火器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m。

  7.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l0m,危险物品与易燃易爆品距离不得少于3m。

  8.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存放间距不得小于2m,使用时距离不得小于5m。

  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证者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的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有易燃、易爆物时,不得进行焊、割;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或未排除危险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6)用可燃材料保温层、冷却层、隔声、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前,不准焊、割;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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