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卷一》模拟习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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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宪法结构,下列判断错误的是:

  A.我国现行宪法由序言和正文组成

  B.美国宪法由序言、正文和附则组成

  C.宪法附则和正文效力相当

  D.宪法附则的效力具有临时性和特定性

  参考答案:B系统解析:我国宪法包括序言、正文,故A项正确,不选。美国宪法由序言和正文组成,故B项错误,当选。由于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效力当然应该与一般条文相同,故C项正确,不选。附则的效力有两大特点:一是特定性,即附则只对特定的条文或者事项适用,有一定的范围,超出范围则无效;二是临时性,即附则只对特定的时间或情况适用,有时间限制,一旦时间届满或者情况发生变化,其法律效力自然应该终止。故D项正确,不选。综上本题答案为B项。

  2某选区选举地方人民代表,代表名额人,第一次投票结果,候选人按得票多少排序为甲、乙、丙、丁,其中仅甲获得过半数选票。对此情况的下列处理意见哪一项符合法律的规定?

  A.宣布甲、乙当选

  B.宣布甲当选,同时以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

  C.宣布甲当选,同时以乙、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

  D.宣布无人当选,以甲、乙、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

  参考答案:C系统解析:《选举法》第43条第l款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该条第4款规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30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l人,候选人应为2人。本题中.仅甲获得过半数选票,因此仅有甲可能当选,但该选区的代表名额为2人,根《选举法》第43条第4款的规定,出现这种情况必须进行另行选举。同时,根据该款规定,另行选举时如果只选1人,候选人应为2人,并且候选人名单按照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确定。第一次投票时除了甲当选之外,就是乙和丙得票最多,故乙和丙为另行选举的候选人,故选项C正确。故本题答案为C。

  3根据国际法规则,虽然沿海国对在其领海中航行的船舶有管辖权。但国际实践中,沿海国一般不对外国船舶上人员的船上行为行使管辖权。现假设神女号是在甲国注册但由丙国船东拥有的商船,当其在乙国领海中航行时,若发生下列何种行为,乙国一般不会行使管辖权?

  A.神女号上的乙国籍船员约翰和丁国籍船员彼德因口角而发生激烈斗殴致约翰重伤

  B.接国际刑警组织的通报,神女号上运有1吨的麻醉药品

  C.因船上发生刑事案件,丁国籍的船长大卫请求乙国政府予以协助处理

  D.因船上发生刑事案件,丙国驻乙国某地的总领事请求乙国政府予以协助处理

  参考答案:D系统解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除非特殊情形,沿海国一般不对外国船舶上人员的行为行使管辖权,特殊情形是:(1)罪行后果及于沿海国;(2)罪行属扰乱当地安宁或良好秩序;(3)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当地政府予以协助;(4)取缔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故ABC项正确。上述各种情况下,经船长请求,沿海国在采取任何步骤前应通知船旗国的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D项具有迷惑性,但请大家注意只能是船长或船旗国的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协助。本题中的船旗国是甲国,因此如果换成甲国驻乙国某地的总领事就可行使管辖权了。

  4人民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终止代表资格

  B.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代表,终止代表资格

  C.因违法受劳动教养处分1年以上的代表,暂时停止代表资格

  D.因故1年内不能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暂时停止代表资格

  参考答案:A系统解析:A。根据《代表法》第41条的规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2)辞职被接受的;(3)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4)被罢免的;(5)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6)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据此,选项A正确。根据《代表法》第40条第l款的规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1)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2)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据此,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代表,是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而非终止代表资格,故选项B错误。劳动教养是一种行政处罚,而非刑罚,不属于《代表法》第40条第l款第2项所规定的暂停代表资格的情形,故选项C错误。因故1年内不能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也非《代表法》第40条第1款第2项所规定的暂停代表资格的情形,故选项D也错误。故本题答案为A。

  5若某年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有2945位正式代表,在会议期间有如下事项:(1)会议第1天,解放军代表团、吉林代表团两个代表团提出对于我国副主席某甲的罢免案;(2)会议第3天,江西代表团提出对国务院教育部的质询案;(3)会议第4天,319名代表提出对于国务院秘书长某乙的罢免案;(4)会议第6天,25名代表提出对于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员会的质询案。对于上述事项,下列选项之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1)和(2)都不能成功启动罢免或质询程序

  B.(3)和(4)都可以成功启动罢免或质询程序

  C.对于(3),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D.对于(4),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交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员会书面答复

  参考答案:C系统解析: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5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解放军代表团、吉林代表团两个代表团提出对于我国副主席某甲的罢免案和319名代表提出对于国务院秘书长某乙的罢免案序,后者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启动罢免程序,敌其可以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c项正确,当选。根据该法第16条的规定:“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领导的各部、委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江西代表团提出对国务院教育部的质询案和25名代表提出对于国务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质询案中,前者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启动质询程序,后者不符合法定人数30人的规定,不能启动质询程序。

  6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哪种情况时,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A.李某患病不能继续工作,尚在试用期间

  B.陈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黄某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又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但已有3个月的身孕

  D.尚某严重失职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参考答案:C系统解析:《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依此,A、B、D项中用人单位都可以解除合同。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卜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故C项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7下列哪一项是我国宪法界定公民资格的依据?

  A.出生地主义原则

  B.血统主义原则

  C.国籍

  D.以血统主义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

  参考答案:C系统解析:《宪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故选项C正确。。。

  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这是公民因出生取得国籍的原则,但取得国籍除了以出生取得之外,还有继有取得。故选项D错误。故本题答案为C。

  8根据Incoterms@2010,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FAS术语属于实际交货

  B.在实际交货中,货物连同单据和风险一并转移给买方

  C.DES属于象征性交货

  D.在象征性交货中,若卖方啦提交了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受损,买方也不能拒绝付款赎单

  参考答案:C系统解析:在象征性交货中,货物与单据是分离的,卖方提交了单据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得到付款,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受损,买方电不能拒绝付款赎单。因此选项C说法错误,ABD项说法正确。

  9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发达国家会员国可以成为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合格东道国

  B.货币汇兑险,承保由于东道国的责任而采取的任何措施,使投资人无法自由将其投资所得、相关投资企业破产的清算收入及其他收益兑换成可自由使用的货币,或依东道国的法律.无法将相关收益汇出东道国的风险

  C.一般情况下,公约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不包括东道国的自然人和法人

  D.对于资本输入国政府的一些违约行为在构成货币汇兑险和征收或类似措施险与政府违约责任险竞合的情况下,将依货币汇兑险或征收险处理

  参考答案:A系统解析:依照《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规定,合格东道国须符合如下条件:(1)是一个发展中国家;(2)是一个同意多边机构担保特定保险的国家;(3)是一个经机构查明,投资可以得到公正平等待遇和法律保护的国家。因此选项A错误。

  多边担保投资机构中合格的投资者一般不包括东道国的自然人和法人,除非投资者和东道国的联合申请,且用于投资的资本来自东道国境外,并经机构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据此C项正确。

  多边担保投资机构承保的四项非商业风险包括:

  (1)货币汇兑险,承保由于东道国的责任而采取的任何措施,使投资人无法自由将其投资所得、相关投资企业破产的清算收入及其他收益兑换成可自由使用的货币,或依东道国的法律,无法将相关收益汇出东道国的风险。因此B项正确。

  (2)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承保由于东道国政府的责任而采取的任何立法或措施,使投资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被剥夺,或剥夺了其投资中产生的大量效益的风险。

  (3)战争内乱险,承保影响投资项目的战争或内乱而导致的风险。

  (4)政府违约险,即东道国对担保权人的违约,且担保权人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部门对违约的索赔作出裁决,或司法或仲裁部门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或有这样的裁决而不能实施。由于前2个险别承保的内容可能写入投资协议中,因此前2个险别与政府违约险竞合的时候,依货币汇兑险或征收险处理。因此D项正确。

  10下列关于法律解释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法律解释作为法律职业技术的核心在任何有法律职业的国家中,其规则和标准没有不同

  B.法律解释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解释者往往只使用其中的一种方法

  C.法律解释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然存在于法律适用之中

  D.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因此,它是一种纯主观的活动,不具有客观性

  参考答案:C系统解析:法律解释的规则和标准在不同国家是存在差别的。比如有些国家反对比较解释,有些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则非常重视比较解释。同样,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间,也存在着法律解释方法上的差异,故选项A错误。

  在通常情况下,文义解释是最先使用的一个基本方法,若不能取得满意的解释,解释者还得依次使用体系解释、立法者意啪的主观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客观目的解释的方法。法律人往往是综合使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以寻求法律的真正内涵,故选项B的前半句正确,而后半句错误。

  法律解释有4个特点:(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3)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4)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其中,“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这个特点意味着,法律解释往往发生在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结台(专业术语称之为“涵摄”)之中,而这种结合显然是法律适用的通常形态,所以法律解释就成为法律适用的重要步骤,通常没有法律解释就无法进行法律适用,故选项C正确。

  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这是因为解释者本身的主观性,但法律解释的结果应追求客观性,不同的解释者对同一个法律条文的解释结果应当相同,否则如果“各说各话”,法律将失去可预测性和调整社会的机能。所以,既不能用法律解释实然的主观性来否定应然的客观性,也不能用应然的客观性来否定实然的主观性,故选项D前半句正确,后半句错误。或者说,该表述前后两个部分之间,并不存在逻辑关联。故本题答案为C。 11某省人大为了整治校园环境依法制定了《某省整治校园环境条例》,后来因一起案例,有关部门审查发现该条例与教育部的某一有效规章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关于此案件,下列说法表述正确的是哪一项?

  A.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B.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部门规章的规定

  C.由国务院裁决

  D.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参考答案:A系统解析:《立法法》第86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2)地方炷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

  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注意:国务院对此只能提出意见,而非“裁决”,故BCD项错误。所以本题答案为A项。

  12符合下列条件的法典是:

  ①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②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

  ③充分体现了汉唐以来确立的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

  ④体制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部分

  A.《大明律》

  B.《大清律例》

  C.《大清会典》

  D.《明大诰》

  参考答案:B系统解析:A项中的《大明律》符合上述条例中的④,但其不符合①,所以不选;C项中的《大清会典》是从康熙朝开始集合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部会典,记述各朝主要国家机关的职守、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制度的一部“五朝会典”,与上述所述条件也不符合,因此不选。D项的《明大诰》也不符合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的条件,因此也不当选。本题的I确答案为B项。

  13甲公司租赁乙公司大楼举办展销会,向众商户出租展台,消费者李某在其中丙公司的展台购买了一台丁公司生产的家用电暖器,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并造成伤害,李某索赔时遇上述公司互相准诿。上述公司的下列哪一主张是正确的?

  A.丙公司认勾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应找丁公司解决

  B.乙公司称自己与产品质量问题无关,不应承担责任

  C.丁公司认为产品已交丙公司包销,自己不再负责

  D.甲公司称展销会结束后,丙公司已撤离,自己无法负责

  参考答案:B系统解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驽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可见,李某可以向销售者丙公司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丁公司要求赔偿。因此,A选项中丙公司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C选项中丁公司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的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本题中,展销会结束后,李某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甲公司要求赔偿,据此,D选项中甲公司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乙公司并不是家用电暖器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也不是展销会的举办者或柜台的出租者,不属于责任主体,乙公司对于李某的损害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故B选项中乙公司的主张正确。故本题答案为B。

  14下列哪一项不是严格执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的要求?

  A.高效便民

  B.权责统一

  C.任何法律法规不徘与宪法相抵触

  D.程序正当

  参考答案:C系统解析:C项是立法方面的要求,其他三项均是依法行政的要求,故选C项。

  15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我国西周婚姻制度中婚姻缔结的原则?

  A.一夫一妻制

  B.同姓不婚

  C.“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D.“七出”、“三不去”

  参考答案:D系统解析:西周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是: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故选项A、B、C正确。选项D不是西周的结婚原则,而是休妻的原则。故本题应当选D。

  16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A.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B.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C.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D.土地的所有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参考答案:D系统解析:《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故选项A、B、C正确。

  根据《宪法》第10条第4款的规定,土地所有权不得转让,可以转让的是土地使用权,据此,选项D错误。故本题答案为D。

  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下列有关补贴认定的说法中,何者为正确?

  A.补贴不必具有专向性

  B.补贴必须由政府直接提供

  C.接收者必须获得利益

  D.必须采取支付货币的形式

  参考答案:C系统解析:《反补贴条例》第3条规定: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以下统称出口国(地区)政府。本条第1款所称财政资助,包括:(1)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地直接转让资金或者债务;(2)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3)出口国(地区)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者由出口国(地区)政府购买货物;(4)出口国(地区)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反补贴条例》第4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题C项为正确答案。A项与《反补贴条例》第4条的规定相抵触,B项与《反补贴条例》第3条第l款的规定相抵触,D项与《反补贴条例》第3条第l款及第2款的规定相抵触。

  18某市公安机关积极采取措施,敦促在逃人员自首。关于公安机关的职能,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公安机关无权减轻或免除对自首人员的处罚

  B.公安机关应以社会管理职能代替政治统治职能

  C.公安机关无权对法律予以行政解释

  D.公安机关可以创新工作手段、利用有效宣传形式,促进全面充分履行职责

  参考答案:B系统解析:B。司法权是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我国的司法机关包括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两类。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司法权具体表现为检察机关的公诉权与审判机关的审判权,后者又可具体分为对案件的定罪权与量刑权。对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减轻或免除处罚属于量刑权,属于法院的专属职权,公安机关等行政机关无权判定,因此A项正确。

  法的社会作用包捂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两类,前者是阶级统治的职能,而后者是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因而,在任何社会中,实施法律的机关也相应地承载着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两类职能,彼此之间不能相互代替。公安机关一方面实施社会管理职能,如户籍管理、相关证照发放等,另一方面也承担着政治统治职能,承载着打击犯罪、对破坏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和安定的阶级敌人实行专政的职能(与其他机关相比这一点在公安机关那里显现得尤其明

  显),前者无法取代后者,因此B项错误。

  A项和B项本身的表述即为错。C选项涉及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l981年关于法律解释体制的决议,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属于“一元多级”的解释体制,解释权原则上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但同时授权司法和行政机关在相应范围内进行解释。在中央层面上,对审判工作中法律法令适用的解释为审判解释,对检察工作中法律法令适用的解释为检察解释,两者合称司法解释(当然还包括联合解释);审判和检察工作之外的法律法令适用的解释为行政解释,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进行。在省一级层面上,对地方性法规的具体适用问题,则统一由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来进行。可见,在我国。行政解释的主体只有两类,一类是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如公安部),一类是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如省公安厅)。从题干看,它的主体是“某市公安机关”,不属于上述两类主体,因而无权进行行政解释。此外,题干中公安机关的做法只是使用通俗的形式宣扬法律,劝告犯罪嫌疑人自首,并没有涉及对相关法律的解释问题,因此C项正确。

  选项D“创新工作手段、利用有效宣传形式,促进全面充分履行职责”却是可以被推导出来的。依据主要有两点:一是执法为民的要求。执法为民一方面要求执法工作走群众路线,另一方面也要求执法行为文明。某市公安机关模仿诗歌的形式来劝告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十分贴近人民群众,令人备感亲切,同时让人感到法律不再是冷冰冰的国家利器,而是让人感到确实是为了犯罪嫌疑人自身好,不再仅是不教而诛,而是教育和感化,体现了执法的人性化和文明。二是法治理念开放性的要求,这要求社会主义法治无论在执法理念还是手段上都不断地有创新,不断与时俱进,探索更加适合的执法手段。这两点都有助于执法机关全面充分地履行职责。因此D项正确。本题为选非题,答案为B。

  19关于司法和司法制度,下列哪一表述不成立?

  A.司法历来以解决社会冲突为己任,与社会冲突相伴相随。从古至今,司法一直为一种独立的解纷形态和制度

  B.司法和司法权曾是反对****、对抗王权的一道屏障,负责监督政府、保护人民,同时也能有效地保护法官

  C.晋刘颂上疏惠帝,论及司法制度时说:“君臣之分,各有所司。法欲人奉,故令主者守之;理有穷,故使大臣释滞;事有时立,故人主权断”

  D.美国法学家亨利·米斯认为,“在法官做出判断的瞬间被别的观点或者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权势或压力所控制和影响,法官就不复存在……法官必须摆脱不受任何的控制和影响,否则便不再是法官了”

  参考答案:A系统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在封建社会,封建君主独揽立法、行政和司法大权,司法行政不分,即司法是不独立的。选项B说法正确。司法和司法权曾是反对****、对抗王权的一道屏障,负责监督政府、伢护人民,维护公平正义。法官是司法权的行使者,受到法律的保护。选项C说法正确。刘颂认为,对具体案件的审断,司法官吏必须依律办事,严格执法,做:州“主者守文,死生以之,不敢错思于成制之外以差轻重”。若有少数案件,“事无正据,名例不及”,法律明文又没有规定,则由“大臣论当,以释不滞”,也就是说,只有中央主管司法的大臣有一定的解释、变通之权。至于超出法律之外的“非常之断、出法赏罚”那就“唯人主专之,非奉职之臣所得拟议”了。刘颂深刻地揭示了影响中国古代司法公正的三个方面的因素——执法官吏、大臣、君主,他严格区分了君臣在司法公正方面各自的职责:“主者守文”、“大臣释滞”、“人主权断”。选项D说法正确。亨利·米斯认为法官应当保持客观,保持独立性,避免任何的控制和不利影响。

  20下列哪一种不是《反垄断法》禁止的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

  A.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B.为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达成的协议

  C.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D.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恨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参考答案:B系统解析:《反垄断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该法第15条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豹;(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翻)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兰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可知,只有B项属于上述第15条规定之情形。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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